普工安全教育内容:(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掌握本工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新工人或转岗工人必须经入场或转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3)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设备、现场环境。
(4)严禁在高压线下堆土、堆料、支搭临时设施。(5)作业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须掌握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并认真执行,未经 安全技术交底,严禁作业。
(6)普工作为非专业施工作业人员,严禁操作特殊工种专用电气工具、设备和擅自安装、拆卸电气 设备等。(7)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前严禁上架子作业。
(8)上下沟槽(坑)必须走马道或安全梯,通过沟槽必须走便桥。严禁在沟槽(坑)内休息。
(9)挖、扩桩孔、挖槽(坑) 、水中筑围堰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戴安全帽、佩戴安 全绳、穿救生衣等)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严禁赤脚、穿拖鞋。
(10)作业时应保持作业道路通畅、作业环境整洁。在雨雪后和冬期、露天作业时必须先清除水、雪、霜、冰,并采取防滑措施。
(11)作业时必须遵守劳动纪律,精神集中,不得打闹。严禁酒后作业。
(12)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护现场管线、杆线、人防、消防设施和文物。(13)严禁擅自拆改、移动安全防护设施。
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技术管 理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14)严禁从高处向下方抛扔或者从低处向高处投掷物料、工具。
(15)作业中出现危险征兆时,作业人员必须停止作业,撤至安全区域,并立即向上街报告。未经 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批准,严禁恢复作业。
紧急处理时,必须在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的指挥下进行作业。 (16)雨期或春融季节深槽(坑)作业前,须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作业。
作业时,必须经常检查 槽(坑)壁的稳定状况。(17)施工现场的井、洞、池、沟、槽、坑、作业点、到路口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区采取有效的防 坠落措施,如防护栏或防护箅等。
白天设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必须设红色警示灯。(18)作业中发生事故,必须及时抢救人员,迅速报告上级,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
等 钢筋工安全教育内容(1) 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 在接受生产任务是,应听取班组长对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讲解,掌握交底内容。
凡没有进 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或未向全体作业人员讲解,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接受任务,并提出意见。(3) 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首先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 掌握本工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实习期间必须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进行 作业。
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4) 建筑施工工人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制度,不违章作业, 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5) 作业过程中应执行安全技术交底,随时纠正违章行为,解决新的不安全隐患;下班前进行确 认检查,几点是否拉闸、断电、门上锁,用火是否熄灭,施工垃圾自产自清,日产日清,活完料净 场地清,确认无误,方可离开现场。(6)电动机械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
非机械操作工和非电工严禁进行需专业人员操作的机械、电 气作业。不满 18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
(7)在沟、槽、坑内作业必须经常检查沟、槽、坑壁的稳定状况。上下沟槽(坑)必须走马道或安 全梯,通过沟槽必须走便桥。
严禁在沟槽(坑)内休息。雨期或春融季节深槽(坑)作业时,必须 经常检查槽(坑)壁的稳定状况,确认安全。
(8)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作业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 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作业。(9)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作业时必须扎紧袖口,理好衣角,扣好衣扣, ,严禁戴手套。
作业人员长发不得外露,女工应戴工作帽,将长发挽入帽内不得外露。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 确戴好安全帽,系好下颌带;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着装要整齐;在没有可靠安全 防护设施的高处 [2M以上(含 2M ) ]悬崖和陡坡施工时,必须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不得穿硬底和 带钉易滑的鞋,严禁从高处向下方抛扔或者从低处向高处投资物料、工具,严禁赤脚、穿拖鞋、高 跟鞋进入施工现场。
(10)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禁止乘坐非乘人 的垂直运输设备上下。
夜间作业场所必须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沟槽边、作业点、通道路口必须设 置明显安全标志,夜间必须设置红色警示灯。(11)上班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设备、现场环境等,应认真查看在施工程洞口、临边安全防护和 脚手架护身栏、挡脚板、立网是否齐全、牢固;脚手板是否按要求间距放正、绑牢,有无探头板和 空隙,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12)作业时应保持作业道路的通畅、作业环境清洁。在雨、雪后和冬期,露天作业时必须先清除 水、雪、霜、冰,并采取防滑措施。
临边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区采取防坠落的措施。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池必须有防护栏或防护箅等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13)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护现况管线、杆线、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和电视等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宣传教育的义务和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生产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七)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和建筑施工、矿山单位在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在高危行业推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安全费用由生产单位根据国家或者本省确定的标准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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