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你整理了以下的相关规定,可以参考下,如果还有别的疑问,可以追问我哦!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区关于街道工作方面的指示,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搞好辖区内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抓好社区文化建设,开展文明街道、文明单位,文明小区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四)负责街道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改革、残疾人就业等工作;积极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常住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及计划生育工作,完成区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指标任务。
(七)协助武装部门做好辖区民兵训练和公民服兵役工作。
(八)负责在辖区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做好民事调解,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搞好辖区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九)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绿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工作。
(十)负责本辖区的综合执法工作,维护辖区的良好秩序。
(十一)负责研究辖区经济发展的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三防、抢险救灾、安全生产检查、居民迁移等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介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知识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知识进行了介绍,还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这两个重要文件进行了介绍。
通过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可以更好地建立稳定持久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使安全生产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努力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主持制定和完善本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所辖企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综合全乡(镇)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向乡(镇)政府汇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主持抓好乡(镇)安办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筹备乡(镇)安全会议,分解下达目标,安排阶段性工作任务。 (5)经常检查所辖单位、企业,特别是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农电及重点场所的安全,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上报,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6)本辖区内发生伤亡事故,要尽快赶赴现场,积极参加抢救和做好上报及善后工作。 (7)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乡镇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批示,抓好安全教育培训,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2)组织制定本部门、单位年度及重大活动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应急预案,确保乡(镇)政府和乡(镇)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3)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健全机构,落实人员、经费,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和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4)结合实际,适时开展集中和专项安全检查整治,及时研究并整改重大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确保生产、生活、工作和人身及财产安全;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及上级部门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项。
(5)按规定要求上报事故,做好各类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完成乡(镇)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 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社长,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指示,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工作的要求,组织研究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完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认真落实。 (3)结合实际,有组织地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整改活动,及时研究处理或请示上报有影响生产、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并及时落实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几所辖区发生伤亡及重大火灾事故,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积极协助上级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群众和受害者亲属工作和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全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规划,研究、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机构,明确责任人,乡(镇)及乡(镇)属各企事业单位、部门、行政村(居)委会、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主要领导或法人代表担任,并落实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 (2)每月召开一次乡(镇)安委会成员会议或例会。
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分析形势,研究对策,提出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指示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产、供、销综合性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两次专项检查。 (4)每季度末月的25日向乡(镇)党委汇报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全体安委会成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会。
(5)事故报告与处理。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突发性事件及时上报,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和调查处理,并采取果断措施消除危险,防止事态扩大或蔓延,指导尽快恢复生产,减少损失。
安全生产例会(会商)制度 为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乡(镇)安委会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专题研究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认真研究解决。 (2)乡(镇)会商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同安全生产例会同步进行。
(3)凡一项重大安全事项、工作任务需要由两个及以上部门、单位共同承担的,必须进行会商,明确各自责任、任务,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按要求如期。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综合管理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权;
二、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三、监督辖区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严格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六、承办街道办事处安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指示精神;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三、检查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工作;
四、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总结工作,部署任务;
五、承办街道办事处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综合管理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二、依法对本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危险化学品、建筑、非煤矿山、学校等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进行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分析,安排部署,督促检查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无力解决的应立即逐级向上级部门反映;
四、安监站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完整记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要及时向安监部门反馈辖区内安全生产信息和动态;
五、做好辖区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积极配合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并接受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六、承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宜。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管理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权;
二、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三、监督辖区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
四、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严格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六、承办社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指示精神;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检查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工作;
四、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工作,部署任务;
五、承办社区和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它事项。
安全生产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都匀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日前,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相继印发了各乡(镇、办事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方案确定各乡(镇、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并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工作职责,为此各乡(镇、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也将相继成立。新成立的各乡(镇、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将处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前沿、最基层,并将处于诸多矛盾和问题协调的交汇点,具有较强的基础性、全面性、直接性,如何快速到位,履好职、服好务、执好法,确保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是每一位安监人必须面临的问题。俗话说:有效的工作方法是完成好工作的关键。要做好乡(镇、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危机感和紧迫感。
思想指挥行动,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充分认识搞好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州、市有关安全生产精神上来。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现实危机感和紧迫感。由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是新成立的机构,人员可能来自不同的部门,但进入安监站以后,要有爱岗敬业的精神,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监管工作不仅仅是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更是挽救他人的生命。要坚决克服安全监管工作点多面广责任大、消极对待的思想,只有认识提高了,工作才会有建树。
二、模清底数,打好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凡事要有的放矢,要不辞劳苦,广泛调查,要对辖区内
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问题保持清醒头脑和全面掌握,在掌握上述情况后,要进行行业、领域、条块等科学分类,建立安全监管工作台账,切实做到心中有数,行动有力,有序推进。
三、加强学习,增强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本领。
只有具备一定的理论和业务功底,才能敏锐的发现问题,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并最终解决问题。要具备这样的功底,就要认认真真地去学习、实实在在地去调研,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学习,要在学中干,干中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由外行转内行,切实做到懂法律,会业务。
四、明确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任何工作要有成效,明确落实责任是关键,严明奖惩是一种具体措施之一,安全大于天,安全大于地,安全关乎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牵动着千家万户的心。通过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村(社区)、企业及个人,严明奖惩是落实责任的保障,只有严格的奖励和惩处才能督促到具体的村、企业及个人,站内部还要建立健全工作规章制度,明确责任,落实职责,分解任务,切实肩负起监管工作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不至于人浮于事。
五、扎实工作,粗中有细地做好每项工作。
安全生产工作不同于其它工作,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必须脚踏实地,粗中有细地组织开展工作,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往往会因为一个很小的细节没有引起重视而造成不应造成的安全事故。工作做实,做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双抓手,不实不细,就无法讲安全生产。牢固树立勤奋、创新、严细、自律的工作理念。时时处处保持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立足本职岗、勤奋工作、团结互助、争创一流。增强全局观念、大局意识,自觉维护机关形象,注意协调同事间、内外部、上下级的关系,诚信待人、热情助人,以实际行动营造团结向上、诚信互助的良好工作氛围,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以创新精神干好本职工作。
六、严格执法,树立安全生产监管队伍新形象。
乡(镇、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不仅是一个集体,更是一个执法单位,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要牢固树立勤奋、创新、严细、自律的工作理念。
原发布者:qshe168
第二个问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关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五个门类:(一)宪法《宪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宪法中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1.基础法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一部普通法律,处于第三法律位阶,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创制,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2.专门法律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3.相关法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标准化法》等。
1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基本体系 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种支持基础之上,而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尤为重要。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据统计,建国50年来,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内容包括综合类、安全卫生类、三同时类、伤亡事故类、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和检测检验类。
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现,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实施),与此同时,国家还制订和颁布了数百余项安全卫生方面的国家标准。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若干层次构成(如图8.1所示)。
2安全技术法规 安全技术法规是指国家为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和消除生产中的灾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法规,是对一些比较突出或有普遍意义的安全技术问题规定其基本要求,一些比较特殊的安全技术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安全技术法规。
1.设计、建设工程安全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996年10月,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督规定》中明确要求,“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报告”;“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矿山安全法》专门设立一章,对矿山的设计、施工中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2.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于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标准中有明确要求,如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联轴节、转轴、皮带轮等危险部位和压力机旋转部位有安全防护装置。机器转动部分设自动加油装置。
起重机应标明吨位,使用时不准超速、超负荷,不准斜吊、禁止任何人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或行走等。3.特种设备安全措施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电气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都属于使用普遍且安全问题突出的特种设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对电气设备安全使用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2003年国务院发布并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七大类设施规定为特种设备,并明确了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的国家监察范畴。
4.防火防爆安全规则方面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并”。《消防法》中规定:“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雄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和使用、储存、经营以及运输等过程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5.工作环境安全条件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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