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小常识
1、在校时间学生不得无故离开学校,有事外出得向班主任请假。
2、学生上课要遵守纪律,要听从老师指挥,特别是体育课、活动课等,应在老师的指导下使用体育器材。
3、课间玩耍不打闹追逐,严禁爬围墙、爬树、爬走廊栏杆、攀校门等。
4、上下楼梯靠右行,不在楼道玩耍,严禁从楼梯把手上滑下。
5、不喝生水,不买无证小摊的食品,不吃过期或变质食品。
6、不带利器及易燃易爆物品来校,不做危险游戏。
7、午间用膳要服从教师的要求,不在用膳时讲话、嬉戏或做其他事情。
8、注意用电安全,不要乱摸乱动教室、走廊等公共场所的电器设备、开关、插座等。
9、学生放学回家要按时离开学校直接回家,不要在教室、校园内逗留,也不要在街头游逛。
10、上下学要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时看清来往车辆,要走人行横道。学生乘车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不乘坐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如摩托车、三轮车、货动车等),不乘坐超载车辆。
.活动要注强化安全管理,共建和谐校园意安全,要避免发生扭伤、碰伤等危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7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 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 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 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同学间因故看不顺眼挑衅生事、辱骂、互殴、群殴等行为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
1、过失至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得,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伤残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续执行。
七十四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3、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5、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九种人格权力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九种人格权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被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其家属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支付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行为人因过失或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残疾或死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至被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 至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
校园暴力的被害人如若死亡,就死亡本身来说并无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权利能力因而随之消灭,因此被害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不能以被害人如果尚在人世时可以得到的利益为借口,请求施害人赔偿。
通过上文对中国校园暴力法律有哪些这个问题的相关解答我们可以知道,校园暴力案件主要是在民事和刑事方面有所规定,情节如果较轻,那么则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较重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需要考虑到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新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有一点改变,对重大案件的年龄进行了下调,也就是14岁的少年也是可能被判刑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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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
第四十四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 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末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末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末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末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末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末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预防末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末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末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防止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5、《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6、《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请朋友遵照这个《办法》,具有指导作用。
《办法》出台后,促进学校提高自身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促进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将有利于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妥善、正确处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将建立起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度框架,为学校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和有力的保障机制。
楼主你好,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希望你能满意。
国家对在校学生安全有哪些法律保护措施?
学生在学校内打球时和校外人员争吵,后被对方殴打,由对方挑衅后找人将对方殴打。事后对方报案,警方要求我们赔偿,我方要求见对方,结果警方拒绝我方见面,学生家长来后警方出示了伤害鉴定书,鉴定为轻度伤害。现警方要求取保候审,让学生缴纳一万元。学生该怎么办,难道国家对在校大学生就没有任何安全方面的法律保护吗? 国家要求任何一个学校在创办时,必须具有保护学生生命健康的保障,学校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保安人员,还可以配有必要的武器。该学生在学校被侵犯了权利,学校应付一定的法律责任。
另外,学生没有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竟纠结一伙人来报复,造成他人伤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规定: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
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也属于恐怖活动。国际共识:(1)恐怖活动漠视国家主权和基本人权,无视联合国在国际安全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造成一种国际范围内的无政府状态,漠视国际人道主义基本原则,滥用暴力或极端手段,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对国际安全造成威胁。(2)恐怖活动通过各种非法渠道敛取钱财,破坏社会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损坏社会公共设施,造成财产直接损失,损毁多年积累的人类历史文明成果,毁灭性的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环境,对世界经济形成直接或间接危害。
(3)恐怖活动践踏国际法基本原则,违背世界和平与发展两大主题,对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尤其是对国际法珐紶粹咳诔纠达穴惮膜律新秩序构成极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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