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许多法律法规对保护个人隐私作了间接的、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明确了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这是我国法律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最根本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条还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就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保存及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规定了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等措施,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这个怎么可能帮你写,参考下资料,自力更生吧……
保卫处举办国家安全情况报告会
2001年3月是《国家安全法》颁布8周年宣传月,为了配合芜湖市国家安全局开展好这项活动,保卫处的以多种形式加强对《国家安全法》知识的宣传,并于3月23日邀请芜湖市国家安全局陶副局长在综合楼二楼会议室,进行了一次国家安全情况报告会.院国家安全领导小组成员,部分教职工、学生代表30余人听取了报告,报告会由保卫处副处长方华主持.院纪委书记郑勇超在报告会结束时讲了话,他强调了《国家安全法》的重要性,并要求全院师生员工深入学习《国家安全法》,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此次宣传月活动得到宣传部、工会、校报编辑部、摄影室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使宣传月活动达到了预期效果.(保卫处)
我校开展《国家安全法》宣传月活动
为纪念《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14周年,切实落实皖国指办〔2007〕1号文件的要求,深入贯彻《国家安全法》,进一步增强我校师生员工对国家安全的意识,认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巩固和发展人民防线建设,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我校保卫处、宣传部、学工部及校团委联合举办了形式多样的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十四周年宣传月活动.
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师生员工的国家安全意识,这次《国家安全法》的宣传教育活动,着重贴近我校的教学、科研、学习、生活,增强了宣传效果,开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许多学生表示,我校开展国家安全知识宣传是十分必要的,这样的宣传活动让我们了解到了很多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知识,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应当发扬优良的爱国主义传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责任,不断增强防范意识,积极支持、配合、协助专门机关共同做好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1、本标准的制定依据中国社区特点、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要求提出,参考了“平安社区”、“绿色社区”、“文明社区”等社区建设的有关要求和我国安全生产相关标准。
本标准的制定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社区安全促进合作中心的安全社区准则的技术内容、国际劳工组织ILO/OSH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导则》和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相关条款内容的要求。本标准未规定具体的社区安全绩效指标,其目的在于强调持续改进理念,使本标准具有广泛适用性。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宗之欧阳梅 佟瑞鹏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社区建设的基本要求, 旨在帮助社区规范事故与伤害预防和安全促进工作,持续改进安全绩效。本标准适用于通过安全社区建设,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降低伤害事故,改善社区安全状况,提高社区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保障水平的社区。
本标准供从事安全管理、事故与伤害预防和社区工作的人员使用。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 ILO/OSH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导则,国际劳工组织;2.2 世界卫生组织 2002:安全社区准则;2.3 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3.1 安全 safety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事故与伤害风险的状态。
3.2 社区 community 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3.3 安全社区 safe community 建立了跨部门合作的组织机构和程序,联络社区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事故与伤害预防和安全促进工作,持续改进地实现安全目标的社区。
3.4 安全促进 safe promotion 为了达到和保持理想的安全水平,通过策划、组织和活动向人群提供必须的保障条件的过程。3.5 伤害 injury 人体急性暴露于某种能量下,其量或速率超过身体的耐受水平而造成的身体损伤。
3.6 事故 accident 造成人员死亡、伤害、疾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3.7 事件 incident 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与伤害的情况。
3.8 危险源 hazard 可能造成人员死亡、伤害、疾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3.9 事故隐患 accident potential 可导致事故与伤害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不良环境及管理上的缺陷。
3.10 风险 risk 特定危害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3.11 风险评价 risk assessment 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接受范围的全过程。
3.12 绩效 performance 基于安全目标,与社区事故与伤害风险控制相关活动的可测量结果。3.13 目标 objectives 社区在安全绩效方面要达到的目的。
3.14 不符合 non-conformance 任何与工作标准、惯例、程序、法规、绩效等的偏离,其结果能够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的组合。3.15 持续改进 continual improvement 为了改进安全总体绩效,社区持续不断地加强事故与伤害预防工作的过程。
4.1 安全社区创建机构与职责 建立跨部门合作的组织机构,整合社区内各方面资源,共同开展社区安全促进工作,确保安全社区建设的有效实施和运行。安全社区创建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a) 组织开展事故与伤害风险辨识及其评价工作;b)组织制定体现社区特点的、切实可行的安全目标和计划;c)组织落实各类安全促进项目的实施;d)整合社区内各类资源,实现全员参与、全员受益,并确保能够顺利开展事故与伤害预防 和安全促进工作;e)组织评审社区安全绩效; f)为持续推动安全社区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和必要的人、财、物、技术等资源保障。
4.2 信息交流和全员参与 社区应建立事故和伤害预防的信息交流机制和全员参与机制。a) 建立社区内各职能部门、各单位和组织间的有效协商机制和合作伙伴关系;b) 建立社区内信息交流与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处理、反馈公众的意见、建议和需求信息,确保事故和伤害预防信息的有效沟通;c) 建立群众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全员参与率;d) 积极组织参与国内外安全社区网络活动和安全社区建设经验交流活动。
4.3 事故与伤害风险辨识及其评价 建立并保持事故与伤害风险辨识及其评价制度,开展危险源辨识、事故与伤害隐患排查等工作,为制定安全目标和计划提供依据。事故与伤害风险辨识及其评价内容应包括:a) 适用的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执行情况;b) 事故与伤害数据分析;c) 各类场所、环境、设施和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风险程度;d) 各类人员的安全需求;e) 社区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分析;f) 危险源控制措施及事故与伤害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事故与伤害风险辨识及其评价的结果是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的基础,应定期或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评审和更新。4.4 事故与伤害预防目标及计划 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和事故与伤害风险辨识及其评价的结果制定安全目标。
范文: 为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必须加强以下五种法律意识的教育:民主意识教育、安全意识教育、权利意识教育、义务意识教育和证据意识教育。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意识 教育 在现代法制经济社会中,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对我国法治的建设和发展,对提升整个民族的法律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就是在对其传授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帮助大学生树立必要的和相关的法律思想观念,使其具备健康的法律心理和较高的法律认知,进而塑造大学生的理性法律意识,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对人才素质提出的新要求。
目前,高校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应该着重加强以下五种法律意识的教育:民主意识教育、安全意识教育、权利意识教育、义务意识教育和证据意识教育。 一、加强民主意识的教育 民主不单纯是一个政治概念,它和法治紧密相连。
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实现方式。法律要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遵从和信任,必须是人民利益与意志的集中体现,即“民主之法”。
法治国家机制运作的各个环节,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都必须以民主政治为基础,都必须贯穿民主政治的内在精神。 没有民主思想及一系列贯彻民主的制度和原则,根本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是要提升国民的民主法治素质.大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民主法治素质直接关系到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伟目标的实现。
高校是对大学生进行民主法冶宣传教育的主阵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是目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任务。 所以,高校必须加强对大学生的民主意识教育。
民主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其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是公民权利保障和公共权力的有限性。高校教师在对大学生进行民主意识教育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让学生明确什么是民主,并明确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二是要让学生明确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并明确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三是要把培育大学生的民主精神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教育的主线;四是要努力引导大学生进行民主制度的践行活动。
大学生是社会中一个文化素质相对较高并将对未来社会发展进程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如果大学生形成了良好的法治意识,确立了科学的、先进的、正确的民主观念,必将成为民主法治观念的传播者,成为促进国家法治化进程的积极的推动力量。
我国是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因此,高校开展民主教育尤为重要。 二、加强安全意识的教育 国家安全问题事关国家的安危和民族的存亡,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
在国家安全问题越来越复杂的今天,大学生必须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学习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对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破坏活动保持高度警惕,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 大学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树立新的国家安全观念,必须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在教学中,教师结合案例讲解相关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使大学生深刻了解国防安全、经济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并牢记和践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如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保守国家秘密,为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等。 教师在培养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的同时,应侧重于从法律视角对大学生自身的安全意识进行培养,作为一个拓展内容安排教学。
大学生应具备的自身安全意识,是指大学生通过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想象等,对现实安全准确、清醒的认识,对外在客观事物的安全状态进行正确的判断;对自己的行为有意识地进行决策和控制,使自己或他人免受伤害,成为知法、守法、护法、明辨是非并具有防范能力的公民。 我国大多数大学生都具有较好的安全意识,但安全防范能力不强;同时,还有很多大学生的安全意识不容乐观,防范意识较弱,处于盲目状态。
因此,加强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明辨是非、适应环境、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成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大学生安全教育的目标应是最大限度地改善大学生的安全意识状况,提高大学生安全意识,保护大学生安全。
大学生安全意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以法制教育为切人点进行防盗、防骗、防人身伤害教育,增强大学生自身安全意识与防范能力。加强大学生自身安全教育最重要的是要让他们从思想上重视安全意识问题;同时,在实践过程中,还应与团委、学工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教育引导与严格管理相结合,以提高大学生的安全意识。
三、加强权利意识的教育 我国正致力于法治现代化建设,加强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教育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权利意识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权利的正确认识和理解;二是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实现和行使自己的权利;三是在权利遭受侵害时,勇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大学生的个体观念逐渐增强,但权利意识却由于受到历史上小农经济、传统文化、集权统治的遏止、排斥和压抑。
我国现颁布的法律中关于国家安全的法律有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国家安全法》同时指出:
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七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八十二条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州公安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3.358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