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第五条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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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新工人(修订版) 【现货】
煤炭工业出版社
详细内容
煤炭工业出版社为了配合做好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在中煤劳保学会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委员会的支持下,与全国有关煤矿安全培训中心通力合作,根据当前我国煤矿安全培训的实际和要求,以1995年出版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统编教材》为基础,重新组织编写了一套《全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通用教材》。它的编写出版,对于搞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各类煤矿企业干部职工的整体安全技术素质,增强安全生产的意识和法制观念,使煤矿职工真正做到遵章守纪、安全作业,切实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本书共8章: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2.煤矿安全管理;
3.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治;
4.职业道德与劳动纪律;
5.煤矿生产知识;
6.入井须知;
7.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8.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
各章须附有复习思考题。
《煤矿职工防突专项培训通用教材》
国家安监总局宣传教育中心 编写
序号:MK2061
按照最新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基层区(队)、班组长和职工全员,必须进行防突专项培训,本书作为配套教材,依据最新的《防治煤与瓦斯规定》编写,内容包括:煤矿防突规定与煤矿企业防突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及职工防突职责,煤与瓦斯突出分类及其规律,突出煤层与突出矿井鉴定,煤与瓦斯突出规律及预兆,煤与瓦斯突出管理,防突管理的一般规定,煤矿防突管理制度,区域综合防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预测仪器、装置及设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现场处置与应急避灾,突出事故典型案例评析等
《 煤矿新工人岗位安全培训读本》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材》
1、要保护好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装置、安全标志牌和测量标志。严禁擅自动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设备,无证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2、不得单独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业,更不准单独一人进入偏僻地带和危险区。
3、入井作业人员应掌握爆破时间、地点、警戒范围,在爆破之前必须撤离危险区。
4、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岗位安全管理规定,听从监督指导,不违章操作,不冒险作业,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
5、遇到突然停电,应立即停止工作,退到安全的地方。
6、工作前应首先敲帮问顶,工作中要随时检查支护情况,发现顶、帮松动或脱落,应立即躲开或站到安全地点进行清理。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或信号标志。
7、严格劳动纪律,不准在井下生火取暖,大声喧哗、打闹、睡觉和串岗。不准在井下吸烟。
8、在井下需要休息时,应选择顶板完整、支架完好、不妨碍工作、不妨碍行车、通风良好的安全地点。不要在密闭墙跟前或盲巷内休息。这些地点通风不良,容易积聚有害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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