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驾驶实习生在上一条船时应熟悉以下仪器和设备:火警(fire alarm),探火系统,水密性警报,航行灯,号型,甲板灯,舷外灯,船舶安全报警按钮,手提信号灯,雷达,回声测深仪,船头转速指示器,声音接收单元,抛绳器,备用灯泡,阿帕,海图标绘,舵角指示器,人员落水的灯和信号,一般警报,气体探测系统,气体密封指示,烟探测系统,应急航行灯,锣,引航员登船灯,EPRIB, SART'S, 烟火信号弹,救生衣,航行数据记录仪,自动识别系统,GPS,电源,电子海图,航向记录器,船头侧推指示器,风速风向仪。
熟悉各种操舵模式的转换(手动,自动,非随动,应急);偏航警报和自动舵;内部,外部和手提的交流;电罗经,分罗经,磁罗经,方位圈;车钟,车钟指示器/打印机,机舱控制单元;全球海上遇险和通信系统;旗帜,望远镜,六分仪,天文钟,秒表;航海图书资料
应急措施:1. 熟悉和识别驾驶台所有的声音和视觉报警。2.一旦全船断电应该知道应急舵用哪个系统3.舵一旦失效要熟悉应急步骤4.熟悉操作主机5.熟悉公司的应急措施手册6.熟悉公司的油污应急手册
学习水手工艺和船舶的设备检查保养、各种记录、查看水尺、装卸货物等等
慢慢来,船上工作是个系统工程,短期是学不全的。
(1989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一次修正并重新发布 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的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县的乡镇企业、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各类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 乡镇船舶中从事田间农业生产的,为农业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包括企事业自用)的为运输船舶。
第三条 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内河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船舶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乡镇船舶管理员,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的管理,业务上接受港航监督机构的领导。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船舶的保管使用。
第五条 非机动农业船舶,凭船舶来源有效凭证向乡镇船舶管理员申请登记,领取《农船登记证》和船名船号牌后,方可使用。 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乡镇船舶须持船舶合格证书和船舶保险凭证,经乡镇船舶管理员审核后,向所在县(区)港航监督机构申领《船舶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执照》)和船名船号牌,方可使用。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乡镇船舶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乡镇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定额配齐合格的船员。
机动船舶的驾驶、轮机人员,非机动运输船舶的驾长,必须经过培训,并经港航监督机构考试或者考核,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乡镇船舶和船员的各种证件必须随船携带,以备查验;禁止转借、冒用、涂改、抽页、伪造或者买卖证件。
证件因毁损不能使用或者遗失时,应当书面申述原因,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船舶管理员审核同意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八条 乡镇运输船舶进出港口应当按港航监督机构的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手续。
第九条 乡镇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船员应当对船舶安全负责,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并严格按照船舶证书核定的用途、航区、装载定额进行作业、航行。 第十条 未经港航监督机构批准,乡镇船舶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租用或者委托乡镇船舶运输危险物品。 第十一条 乡镇船舶发生交通事故,随船船员应当迅速向就近港航监督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船舶或者所运货物在通航水域沉没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船员必须在沉船、沉物位置设置有效标志,并迅速组织打捞。
第十二条 乡镇船舶被窃、飘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船员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和船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港航监督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藏匿、买卖来路不明的乡镇船舶或者船用机具。
发现无主乡镇船舶应当送交或者报告当地港航监督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 乡镇船舶转让、买卖、报废、灭失等,须持村民委员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经乡镇船舶管理员审核后,向原登记发证机构申请办理过户、转港、注销等手续。
第十四条 设置乡镇船舶修造厂(点),必须持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经船舶检验部门认可,取得技术认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乡镇船舶修造厂(点)必须在技术认可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船舶修造业务。
第十五条 建造乡镇船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船舶的设计文件和图纸,应当报船舶检验部门审查批准,开工前还应当办理申请建造检验手续。
未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乡镇船舶,航行属具或者消防救生设备配备不齐的乡镇船舶,禁止出厂。 第十六条 外省市乡镇船舶及其船员,必须持有当地县以上港航监督机构和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核发的各种有效证件,并按规定办妥船舶进出港口签证手续后,方可进出本市。
第十七条 乡镇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港航规章,服从港航监督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可对乡镇船舶进行检查,并可对违章船舶进行处罚。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拦截船舶进行检查和处罚。 第十九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港航监督机构可予以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港航监督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乡镇船舶管理员的聘用办法及工资待遇,由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9年7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农副业船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完成 丢弃。
你说的驾驶员是高级船员,具体说是甲板部的高级船员。 甲乙丙是不同等级,简单说甲类是无限航区,一类是近洋航线,丙类是近海内河,工资也是又高到低
你说的应该三副起步,你需要考证
三副(甲类)
①B0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②B0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书;
③B04—《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书;
④B05—《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书;
⑤B07—《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书;
⑥B08—《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合格证书;
⑦C07—《C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
⑧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
1.航海学,
2.航海仪器,
3.船舶值班与避碰,
4.航海英语,
5.航海听力与会话,
6.航海气象,
7.船舶管理,
8.船舶操纵,
9.船舶结构与设备
里面有些科目比如避碰80分才算及格,实在不简单,航海英语70分我觉得也够你头疼了
很麻烦 科班出身的一次性通过率都不高 ,各类航海高校航海技术专业就是学船舶驾驶 的
自学通过率我觉得最多百分之十吧
还有大专以上学历才有资格考大副和船长 三副升二副资历自动晋升
我觉得你学个水手证当个水手比较现实,几个月行了 相对简单
参考我同学远洋三幅登船第二年,工资2000-2500美金 水手差不多1500吧 也看什么船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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