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车后按确定的座位就坐并系好安全带,听从随车照管人员,不随便走动,不大声喧哗,不将头、手伸出窗外。
2.车内不吃喝零食饮料,不乱涂乱写,不乱扔纸屑等杂物,保持车内整洁。
3.爱护车内设施,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4.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及容易伤及自己和他人身体的物品上车,带伞的要把伞尖朝下妥善安放。
5.同学之间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爱护幼小同学。不得有任何危害其他学生安全的行为。
6.尊重司机,行车途中不得有任何干扰司机的行为。
7.接送点与家的途中靠右行,候车时不追逐打闹、嬉水玩耍,并注意各种安全隐患。下车过马路,必须等接送车辆驶离后,观察左右车辆,伺机安全通过。
8.家长按规定做到每次有家长或委托的成年人接送至候车点,并负责途中安全。如果因故未能乘上校车,应由负责接送的成年人直接安全送到学校。学生当天不乘坐校车,家长要及时通知学校相关人员。
为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进一步规范校车和构建校车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应变能力,确保校车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加强规范校车管理。
二、按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三、按规定驾驶员必须参加交通管理培训,以及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学习活动。
四、加强专人随车制度的管理和教育。
1、学校“接送幼儿情况记录”的确认。
2、随车教师在跟车过程中,要对照校车幼儿名册,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安全接送幼儿的上下车。
3、做好来园离园幼儿的迎护送工作。
(1)来园:要做好每个幼儿上车前的晨捡,简洁向家长了解孩子身体状况,并填写
(2)随车教师在接幼儿来园后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后,组织幼儿洗手接受晨检,并负责把幼儿送到所在班级老师手中。
(3)离园:去各班接幼儿集中。上车前的检查:服装的整理,书包物品的检查、家园联系册有否遗忘等。做好出发前安全教育和注意事项。
4、随车教工提醒校车司机在幼儿上车坐稳后,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5、来园离园行车过程中,随车教工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不把头、手伸出车窗外,不在车内嬉戏玩耍,保证幼儿行车过程中的不出意外,把幼儿安全送到家长手中。
6、家长在各接送点提前候车,驾驶员和随车教师须熟悉接送幼儿家长,如遇陌生家长接幼儿须要向家长打电话询问清楚经家长同意后做好笔录,再出示接送卡。
7、下车后仔细检查车厢是否遗漏孩子和物品。
五、认真执行每日校车出车前的安捡制度:
1、安检:驾驶员每日校车出发前需严格全面检查车辆状况,必检内容有:刹车、轮胎、座位、窗门、两水三油、雨刷、反光镜、检查正常后作好书面记录。
2、卫生消毒:按时做好校车卫生清洁工作和每日消毒工作,(传染病流行期间加强)并做好书面记录。
六、驾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必须绷紧安全之弦,抓住预防之钢,安全驾车,文明行车,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车辆匀速行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马达一响,集中思想”“车轮一动,幼儿的安全高于一切”。每天有教师随车护接送幼儿,要求随车教师本着对幼儿安全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在接送孩子的途中,全身心的注意幼儿安全。严格按规定维护行车过程中幼儿的秩序与安全。
目标正确就是指制定的教学目标既要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又要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
教学目标是设计教学过程的依据,是课堂教学的总的指导思想,是上课的出发点,也是进行课堂教学的终极回宿。如何制定出一个具体明确又切实可行的教学目标呢?首先要认真钻研教材,结合数学课程目标和教学内容,制定出本节课的教学计划:要使学生把握哪些知识、形成什么样的技能技巧、达到什么样的熟练程度、会用哪些方法解题等,这就是双基目标。
其次是考虑通过这些知识的教学,应该培养学生哪些思维能力,这是思维能力的目标。再次是想一想通过这些知识的教学,对学生进行哪些思想教育,培养哪些良好的道德品质,这是渗透思想教育的要求。
最后是考虑哪些地方可以对学生进行创新教育,怎样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这是创新教育的要求,这也是课堂教学最重要的目标。
根据我国规定,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 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 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 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
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 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 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 校车安全。
无论你和你的孩子是坐小汽车还是别的交通工具(例如,面包车) 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你都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安全措施来保护他 在每天的乘车过程中不受伤害。
前面“我们的立场”这一部分中,美国 儿科学会强烈建议在校车上使用腿部和肩部安全带。此外,你还需要确 保孩子明白他在校车上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待在座位上,永远不可以在汽车上乱走。 始终待在司机可以看到的地方。
遵循司机的命令。 与同学轻声说话,这样司机就不会被打扰。
不要将手和书本以及其他物品伸出窗外。孩子在车上的安全很重要,他上车前以及下车后的安全问题同样很 重要。
他应该:在你或者其他负责的成年人的陪伴下走到车站。 在汽车进站之前5分钟到达车站,这样他就不用仓促行事。
待汽车完全停止后,再上车。 如果将东西掉在车旁边,要告诉司机。
在告诉司机有东西掉在车 旁边之前,他自己不能去捡。 上下车时不要慌。
在过马路前,要向两边看一下是否有车。先看左边,再看右边, 然后再看左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至第22条的规定,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 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 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 术状态。
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校车应当由 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
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 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3.658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