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开采的安全技术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露天开采、水力与挖掘船开采中的采掘、运输、排土、防排水与防火、电气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工业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设计、建设和生产。 本标准不适用于饰面建筑材料露天矿山。
2 引用标准 GB 574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12141 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GB 13349 大爆破安全规程 GB 14161 矿山安全标志 GB 16424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J 70 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A 53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术语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metal and nonmetal opencast mines 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露天矿山。 4 管理 4.1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2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各级职能机构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3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卫生机构和通风防尘专业队伍或专职安全人员。 4.4 矿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和通风、防尘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作矿山实际工作经验。 4.5 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
职工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不少于20h的安全教育,每三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40h的矿、坑口(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和培训。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矿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室。
4.6 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执照后,方准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7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 4.8 露天矿开采,应具有矿山测量和地质编录文件、各种实测图以及按国家规定程序、权限批准的开采设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必须对矿山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初步设计必须有安全卫生专篇,并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中。
4.9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4.10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11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矿山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矿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坑口(车间)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检查时,应有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参加。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4.12 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与用具。
4.13 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每年应对职工进行自救互救训练。 4.14 矿山企业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矿长或其代理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对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5 基本规定 5.1 矿山所有安全、防尘、排水设备和设施及所有机电设备的保护装置,未经主管科(处或室)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5.2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破坏。
5.3 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得给深部开采或邻近矿山造成水害。 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必须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5.4 靠近矿山铁路修筑建构筑物,跨越矿山铁路、横穿路基或桥涵架设电线和管道等以及临时在矿山铁路附近施工,都必须事先征得矿山运输和安全部门同意,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 5.5 在矿山铁路或道路两则堆放物品时,应堆放稳固,且堆放物的边缘与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距离,不得小于0.75m;与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m(如道路有侧沟时,其与侧沟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5.6 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
一、工作帮和非工作帮的边坡角、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及台阶坡面角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影响边坡的滑体采取了有效的措施。
二、采矿方法和开采顺序合理,并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三、采矿、铲装、运输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信号装置齐全。
四、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采场避炮设施安全可靠。
五、有防排水、防尘供水系统,各产尘点防尘措施及装备安装齐全、可靠。
六、供电、照明、通讯系统及避雷装置安全可靠。
七、按规定选择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其安装和保护装里符合要求并安全可靠。
八、尾矿和排土场的设置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九、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组织,配备救护器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对开采中产生的噪声、振动、有毒有害物质等有预防安全措施。
十一、水文、地质及有关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
十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与考核。
1、煤矿安全规程(2009word版),下载地址: 第一编 总则。
3第二编 井工部分。 4第一章 开 采。
4第一节 一般规定。 4第二节 井巷掘进和支护。
5第三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8第四节 采掘机械。
11第五节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12第六节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12第七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13第八节 防止坠落。
14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14第一节 通 风。
14第二节 瓦斯防治。 18第三节 粉尘防治。
21第三章 通风安全监控。 22第一节一般规定。
22第二节 安装、使用和维护。 22第三节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22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24第一节一般规定。
24第二节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25第三节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26第四节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27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
27第五章 防灭火。 28第一节一般规定。
28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 29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
31第六章 防治水。 32第一节一般规定。
32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32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32第四节 井下排水。 34第五节 探放水。
34第八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41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41第二节 立井提升。 45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47第四节 提升装置。 51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54第九章 电 气。 54第一节一般规定。
54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56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碉室。
56第四节 井下电缆。 57第五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58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59第七节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60第十章 煤矿救护。 60第一节一般规定。
60第二节 救护指战员。 61第三节 救护装备与设施。
61第四节 抢救指挥。 62第五节 灾变处理。
63第三编 露天部分。 65第一章一般规定。
65第二章 采 剥。 65第一节台 阶。
65第二节 穿 孔。 65第三节 爆 破。
66第四节 采 装。 68第三章 运 输。
69第一节铁路运输。 69第二节 汽车运输。
72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73第四章 排 土。
73第五章 滑坡防治。 74第六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
75第一节防治水。 75第二节 防灭火。
75第七章 电气。 75第一节一般规定。
75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76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76第四节 电力牵引。 77第五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78第六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79第七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79第八章 设备检修。 81第四编 职业危害。
81第一章 管理和监测。 81第二章 健康监护。
82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83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87 2、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井工部分,下载地址: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版,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方便煤矿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深入学习和宣传贯彻《规程》,我们组织了有关方面的专家编写了本书,分《井工部分》和《露天部分》,对《规程》逐条逐款一一解读,并附有相应的事故案例分析,内容丰富,实用性强。
(1)圈定的露天开采境界要保证露天采场内采出的矿石有盈利,即采用的境界刹采比不大于经济合理剥采比;
(2)要充分利用资源,尽可能把较多的矿石圈定在露天开采境界内,发挥露天开采的优越性;
(3)所圈定的露天采矿场的帮坡应等于露天边坡稳定所允许的角度,以保证露天采矿场的安全生产,
(4)用经济合理剥采比圈定的露天开采范围很大,服务年限太长时,应按矿山一般服务年限确定初期露天开采的深度,
(5)下列情况,可适当扩大露天开采境界:
按境界剥采比不大于经济合理剥采比圈定露天开采境界后,境界外余下的工业矿量不多,经济上不宜再用地下开采;
矿石和围岩稳固性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量大,矿石和围岩有自燃危险等,在安全上和技术上不适子用地下开采;
(6)下列情况,可适当缩小露天开采境界:
开采境界边缘附近有重要建筑物、构筑物、河流和铁路干线等需要保护,或难于迁移至露天采场影响范围以外;
排弃场占用大量农田,征地困难;
由于地形条件(如采场最终边帮上有较高的山头),造成基建剥离量大和初期生产剥采比大;
为了避开严重影响边坡稳定的不稳定岩层;
(7)当矿体极不规则,沿倾向厚度变化大,矿体上部理盖层较厚或地形复杂(如境界内有孤立山头等)时,用境界剥采比不大于经济合理剥采比初步确定境界后,再用平均剥采比进行校核;
(8)如果基建剥离量大,初期生产剥采比大,则需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以确定用露天或地下开采;
(9)对于特厚的剥采比很小的矿床,有时要根据勘探程度及服务年限确定露天开采境界,而不应按境界剥采比确定开采境界。
露天转地下开采由于露天开采系统与地下开采系统之间存在密切的时空联系,其安全问题比单一的露天矿山或地下矿山更为复杂: (1)露天爆破会对地下井巷和采场造成一定的破坏作用,在地下工程与露天采场底之间应保持足够的距离; (2)过渡时期的地下工程作业影响露天作业的正常进行和安全生产,露天坑底与地下采场之间留有必要的境界顶柱和矿房间矿柱; (3)地下采空区会影响露天边坡和生产作业的安全; (4)露天采场积水涌入井下,在地下与露天沟通的井巷或采空场要采取防水措施,防止泥沙水突然涌入井下。
由于露天煤矿需要大面积开挖地面,所以对地面植被的破坏会很严重。同时会造成地表疏松从而水土流失。第三会使土壤酸化,煤炭中还有大量的硫元素,开采煤矿会使大量的硫元素融合到水中,造成土壤酸化。第四,会造成泥石流,塌方灾害等。
露天转地下开采由于露天开采系统与地下开采系统之间存在密切的时空联系,其安全问题比单一的露天矿山或地下矿山更为复杂:(1)露天爆破会对地下井巷和采场造成一定的破坏作用,在地下工程与露天采场底之间应保持足够的距离;(2)过渡时期的地下工程作业影响露天作业的正常进行和安全生产,露天坑底与地下采场之间留有必要的境界顶柱和矿房间矿柱;(3)地下采空区会影响露天边坡和生产作业的安全;(4)露天采场积水涌入井下,在地下与露天沟通的井巷或采空场要采取防水措施,防止泥沙水突然涌入井下。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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