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其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固定从业人数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许可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生产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五)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
(六)产品名称、配方和标签;
(七)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
(八)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九)执行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地方标准;
(十)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安全卫生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申请人有关保证所生产加工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品加工小作坊
2009年9月1日实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国家标准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目前仍是食品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食品小作坊是农产品深加工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民就业的重要手段。同时,这些小作坊普遍存在生产设备简陋、生产环境卫生条件差、食品质量安全知识缺乏、质量卫生控制能力薄弱等问题。
由于经营规模较小,缺乏检验设施,环境卫生条件较差,质量不稳定等多种因素,多给人留下“散、乱、差”的印象。也不断成为“食品安全”的重灾区、“假冒伪劣”的代名词。
因此,食品小作坊的监管,成为当前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具备的条件:
1.达到卫生要求,要有卫生许可证,人员要有健康证,无肠道及严重疾病.
2.排烟,排污设施达到防疫站要求;
3.作坊设备的安全,合格要求要符合生产要求.放蝇灯,紫外线杀虫灯要配备.
4.器具要有消毒设施,如红外线消毒柜;
5.建立24小时内开机关机清洗流程和记录,月度季度清洁计划和记录.
6.采购规章及防止采购和鉴别蔬菜肉类不符合食用产品的处理汇报上级单位的制度;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因各省市情况不同,小作坊管理办法出台情况也不同。具体可咨询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中华害弧愤旧莅搅缝些俯氓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5.12发布,2009.9.1起执行),是目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基本要求。 3、2012年,面临着十八大召开以及传说中的管理体制改革,都有可能影响未来食品生产、小作坊管理具体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因此暂时无法定论。
但是从大的方向看,尽快出台小作坊管理办法是必然趋势。
2009年9月1日实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国家标准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目前仍是食品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食品小作坊是农产品深加工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民就业的重要手段。同时,这些小作坊普遍存在生产设备简陋、生产环境卫生条件差、食品质量安全知识缺乏、质量卫生控制能力薄弱等问题。
由于经营规模较小,缺乏检验设施,环境卫生条件较差,质量不稳定等多种因素,多给人留下“散、乱、差”的印象。也不断成为“食品安全”的重灾区、“假冒伪劣”的代名词。
因此,食品小作坊的监管,成为当前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国家标准通过审查
据不完全同统计,我国有几十万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这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普遍存在生产设备简陋、生产环境卫生条件差、食品质量安全知识缺乏、质量卫生控制能力薄弱等突出问题,另外,目前我国现有的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技术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成本高和适用性不强,导致小作坊自身得不到必要的指导,政府有效监管小作坊也缺少必要的技术支撑。2006年至2008年,为了全面配合质检总局帮扶和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促进其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水平提升,由我院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牵头的标准起草组经过艰苦的实地调查、研讨、征求意见和试点省份实施验证等工作,研制完成了该标准。
该标准紧密结合目前我国食品小作坊的现状及特点,以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的发展趋势,首次提出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以最低程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原则,对包括生产与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质量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和食品标识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该标准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也适用于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监管。
目前,这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尤其是在广大农村仍是食品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其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新发布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该标准将为帮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高其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水平提供技术指导,对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法》、提升我国整体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发展农村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提问者评价
谢谢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加工小作坊需要办理的证件:
1、工商营业执照
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健康证
到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并办理健康证。
3、食品流通许可证
需带上身份证及复印件、健康证、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等资料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
扩展资料:
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周边环境图、平面布局图(图纸需打印);
5、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
6、主要食品原辅料清单;
7、保证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8、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9、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10、所加工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者食品主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每个省市的监管办法规定都不尽相同,例如: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里有明确规定: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告知性备案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先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再到食药监管部门进行告知,按流程获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告知性备案证明》,而后进行生产加工。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告知,需提交的材料:1.告知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为食品药品监管所,一份转街道、乡镇食安办),内容包括拟加工经营食品类别、食品原料来源、产品参照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配方和工艺流程等;2.业主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A4纸);4.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示意图),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A4纸);5.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6.保证食品安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承诺书。
三、告知性备案流程。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受理后,应及时通报给街道、乡镇食安办,上报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街道办和乡镇政府与所在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基本条件和生产要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根据征询意见和核查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核查。
核查通过后,街道办、乡镇政府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随机抽取并封存小作坊试加工、制作的食品样品,送交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发给《食品生产监管小作坊告知性备案证明》。
检验费由各区、市抽检经费中列支。未通过审查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小作坊,整改、复检合格后,可重新进行告知性备案申请。
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支付。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告知性备案证明》编号。
证明编号采用ZF加13位数字编码,如ZF3702020401***,ZF代表小作坊,370202为青岛市市南区行政区划代码,0401为食品生产许可熟肉制品的代码,***为各区市的流水号。行政区划代码:市南370202、市北370203、黄岛370211、崂山370212、李沧370213、城阳370214、胶州370281、即墨370282、平度370283、莱西370285、高新370215(暂定)。
食品品种代码:熟肉制品0401、小麦粉0101、植物油0201、炒货1801、糕点2401、豆制品2501、水产加工品2201等。五、承诺公示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领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告知性备案证明前,应签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并要求小作坊业主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告知性备案证明》置于生产加工场所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不进入商场、超市和餐饮服务单位销售。扩展资料:小作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一)食品原料质量无法保证。
食品小作坊普遍没有相对固定的购进渠道,基本上是即需即买、低价优先,未能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存在购进记录缺失、索证索票不全的情况,甚至有些小作坊经营者贪图便宜,直接从没有经营资质的熟人处进货。一旦出了问题,食品原料的来源无法追溯。
部分食品小作坊还未能设立专门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储存间,食品及食品原料摆放未做到离地隔墙。(二)加工生产过程难以管控。
食品小作坊加工场地多设在农村自用房内,存在场地小、无专用的产品和原料贮存场所以及“三防”设施缺失等特点。此外由于电气化半自动化生产设备未在小作坊中得到普遍应用,部分小作坊的生产工艺仍停留在原始的使用柴火进行蒸煎炒煮上。
上述操作导致在食品小作坊的实际加工生产过程中无可避免地出现加工场所内粉尘、飞虫较多,加工操作流程混乱,私人物品、食品原料和成品混放等问题。还存在有小作坊主为提高产品的卖相或者延长产品保质期,胡乱添加各种防腐剂、着色剂的情况。
2019年分局共对辖区小作坊生产的27批次食品进行抽样监督检查,其中4批次不合格,均系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抽检合格率为85%。(三)食品销售过程存在隐患。
食品小作坊大多采用简易包装,常常存在未在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产品信息的情形,消费者在购买后,存在因食品变质导致食物中毒的风险。食品小作坊加工生产的大多为传统且极具地方特色的食品,基本以本地销售为主,故大多未进行销售登记,无销售记录可查。
以六横为例,10家生产粮食制品小作坊中,2家以生产白面馒头为主的小作坊基本以供应流动摊贩为主,7家以生产米馒头、松糕饼为主的小作坊,以在市场设摊进行零售为主。(四)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
在食品小作坊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存在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收入较低等特点,基本没有文化素质较高的青年人愿意从事这项工作,故辖区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大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年龄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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