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分八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是总则,对农产品的定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涵,法律的实施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公众质量安全教育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二章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性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的程序和要求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章是农产品产地,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确定,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建设,农业投人品的合理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四章是农产品生产,对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的制定,农业投人品的生产许可与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与推广、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农产品生产者自检、农产品行业协会自律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五章是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对农产品分类包装、包装标识、包装材质、转基因标识、动植物检疫标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作出了规定;第六章是监督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检验机构资质、社会监督、现场检查、事故报告、责任追溯、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七章是法律责任,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作出了规定;第八章是附则。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法律上对农产 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等方面作出规定,为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 保障,有利于规范农产品生产、销售行为和秩序,保证公众农产品消 费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农产品产地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源头。因此,《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产地管理进行了规定,确立了农 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改善产地 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动物无疫区和植物非疫区等基地 建设,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区域生产食用农产品和建立生产基 地,并对禁止外源污染和防止农业内源污染作了规定。
法律同时要求,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 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优质安全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
生产者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技术 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农产品生产,科学合理地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农 药、兽药、肥料、词料及词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适时地收获、捕 捞和屠宰动植物及其产品,才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 品,才能保证消费安全。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规定组织化程度比较高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包括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疫病和病虫害防治情 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等;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人品,严 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 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 投人品。
农产品大多以鲜活产品为主,且多为异地销售。为确保广大消费 者能够吃到色、香、味俱全和品质优良的农产品,在包装、贮存、运 输过程中适当采取一定的保鲜防腐技术是必须的,也是发展的必然方 向。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必须符 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同时,法律还确立了农产品标志管理制 度,明确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其他优质农产品标志受法律保护,禁 止冒用。
1989年国家颁布的《标准化法》和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标准化 法实施条例》是目前我国制定各项标准的基本法律依据。
此外,《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卫生法》和《兽药管理条例》又针对各行业及其 产品管理的特殊性做了例外的规定。《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 例》确立了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配套的 标准体系,以及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 标准制定、实施与监督管理体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卫生 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确立了相关行业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管理 部门统一负责实施的管理体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随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建设逐步由零散要求走向系统规定,由宏观原则走向具体操 作,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监管的重要目标。
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也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出了具体规 定。 此外,《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无公害农产品管 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办法》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分别对农产品质量安 全相关环节做了细致 而具体的规定。
各地 结合实际也陆续出台 了相关地方法规,如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 全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 入办法》等。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法律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等方面作出规定,为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 保障,有利于规范农产品生产、销售行为和秩序,保证公众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农产品产地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源头。因此,《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产地管理进行了规定,确立了农 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改善产地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动物无疫区和植物非疫区等基地 建设,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区域生产食用农产品和建立生产基 地,并对禁止外源污染和防止农业内源污染作了规定。
法律同时要求,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 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规定主要包括:(1)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等级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安装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2)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点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3)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药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标识。(4)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的标志、证明。
(5)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从“农田到餐桌”全程控制,全面加强农产品 五个环节的管理,即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人品、农业生产过 程、包装标识和市场准人管理。
1。产地环境管理敢点是严格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管理,屯点解决化肥、农药、笞药、饲料等农业投人品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
抓紧制定相关 农产品的产地环境标准,全面开展农产品重点生产基地环境监测,采 取切实有效的农业生态环境净化措施,保证农产品的产地环境符合要 求,从源头上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关。2。
农业投入品管理主要是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 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健全农业投人品的市场准人制度,严格农业 投人品的生产、经营许可和登记。 通过市场准人管理,引导农业投人 品的结构调整与优化,逐步淘汰高残毒农业投人品品种,发展高效低 残毒品种。
加强对农业投人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 假冒伪劣农业投人品行为。建立农业投人品的禁用、限用制度,及时 向社会公布禁用、限用的农业投人品品种。
3。生产过程管理核心是要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和加 工,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伺料等农业投人品和灌溉、养殖用水。
加快推广先进的动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推广高效低残毒农 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品种,推广配方施肥技术和有机肥、复混专用肥。 健全动物防疫和植物保护体系,加强动植物病虫害的检疫、防疫和防 治工作。
加快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建设,加大对动植物疫情的监督管 理。同时,大力发展农产品贮藏、保鲜和加工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 经营。
通过公司加农户等办法,带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提高农产 品生产和加工的标准化水平。 通过龙头企业和营销组织,引导农产品 生产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品种布局和结构。
要积极扶持和发 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技术协会和流通协会,提高农产品生 产的组织化程度。4。
包装标识管理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对包装上市的农产品,推动标明产地和生产单位,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对列人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予以正确的标识或标注。5。
市场准入管理在生产基地、批发市场,逐步建立农产品自检制度。产品自检合格,方可投放市场或进入无公害农产品专营区销售。
无论是生产基地,还是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逐步做到自觉接受和配合政府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检验,接受执法单位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做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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