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和保持从事所有职业活动的工人在身体上、精神上以及社会活动中最高度的幸福;预防由于工作条件而使工人失去健康;在工作中保护工人免受对健康有害因素的伤害;安排并维护工人在其生理和精神心理上都能够适应的环境中工作;总而言之,就是工作适应工人,工人适应他们或她们从事的工作。
一、促进高水平的职业安全卫生是全社会的责任,社会所有成员必须通过确保将职业安全卫生纳入国家议程的优先事项,以及通过建立和维护国家预防安全卫生文化的方式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贡献。
二、国家预防安全卫生文化,是指享有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的权利受到各层面尊重的文化,政府、雇主和工人通过一个界定权利、责任和义务的体制积极地参与,以确保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且预防原则被列为最优先事项。
三、职业安全卫生的不断改善,应以系统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式予以推动,包括根据1981 年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第155 号公约)第二章的原则制定国家政策。
四、各政府应该
• 作为优先事项,考虑批准2006年的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促进框架》(第187号公约)以及其它有关的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并确保执行其规定,以作为一种手段系统性地改善国家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绩效。
• 确保采取持续的行动以建立和加强国家预防安全卫生的文化。
• 确保通过一个妥当适度的安全卫生标准实施体制,包括一个强大和有效的劳动监察体制,保护工人的职业安全与卫生。
五、雇主应确保
• 将预防工作作为其活动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为职业安全卫生的高标准与良好的业务绩效相辅相成。
• 以有效的方法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以便改善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
• 就有关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所采取的所有措施咨询工人及其代表的意见,为他们提供培训,向他们通报情况并让他们积极参与。
六、申明工人享有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的权利,工人应该就安全卫生事宜接受咨询,并应该:
• 遵循包括有关个人防护装备如何使用在内的安全卫生指南和程序,
• 参加有关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提高意识的活动,
• 在有关其安全卫生的各项措施方面与其雇主合作。
2000年1月9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关于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国检认[2000]7号”,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认证机构为促进我国外向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产生的背景 英国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的研究报告显示,工厂伤害、职业病和可被防止的非伤害性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约占英国企业获利的5-10%。各国对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令规定日趋严格,日益强调人员安全的保护,有关的配合措施相继展开,各相关方对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的要求提升。
对企业而言,职业安全卫生是应尽的社会道义和法律责任。各类企业组织日益关心如何控制其作业活动、产品或服务对其员工所造成的各种危害风险,并考虑将对职工安全卫生的管理纳入企业日常的管理活动中。
基于以上因素,英国标准化组织在全球率先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指南(BS8800:1996),许多企业将该指南作为纲要来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1999国际上13家知名认证组织联合制定发布了《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模式 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控制范围常规和非常规活动所有接近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分承包方和参观者)的活动工作场所的设施,无论是组织提供还是他人提供的 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一般涉及管理内容包括 消防管理 生产设备管理 劳防用品管理 机动车管理 办公条件管理 保健管理 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工作要点 通过自我评估了解职业健康安全损失与风险。
针对重要职业健康安全损失与风险制定管理规定与改进计划。 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与计划。
评估职业健康安全规定与计划。 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表现,承诺符合法令规章及其它相关要求。
想到的要说到,说到的要做到,做到的要有证据。六、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导入与推广步骤 七、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对企业的益处 提升公司的企业形象。
增强公司的凝聚力。 减少企业经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达到企业永续经营。
完善内部管理。 避免职业健康安全问题所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
善尽企业的国际/社会责任。 适应国际贸易的新潮流。
八、二十一世纪的管理趋势 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1994 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1996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1999 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既有个性又有共性,二十一世纪的管理 趋势是将这三个管理体系同时运用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中,使顾客满意、社会满意、员工满意。
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主要有思想教育、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典型事故教育。
(1)思想教育思想教育包括思想认识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1)思想认识教育主要是通过职业健康安全政策、法规方面的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正确理解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严肃认真地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2)劳动纪律教育主要是使管理人员和职工懂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保障安全生产。(2)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基本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
1)生产技术知识是指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生产技术过程、作业方法或工艺流程、产品的结构性能,所使用的各种机具设备的性能和知识,以及装配、包装、运输、检验等知识。2)基本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是指企业内特别危险的设备和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有关电器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有毒、有害的作业防护;一般消防规则;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以及伤亡事故的报告办法等。
3)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是指某一特殊工种的职工必须具备的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机械、防爆、防尘、防毒、瓦斯检验、机动车辆驾驶等专业的安全技术及工业卫生技术知识。(3)典型事故教育典型事故教育是结合本企业或外企业的事故教训进行教育,通过典型事故教育可以使各级领导 和职工看到违章行为、违章指挥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提高安全意识,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专家答复 对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基本服务是建立在职业安全健康权基础之上的。
职业安全健康权,是劳动者依法所享有的在劳动的过程中不受职场危险因素侵害的权利。从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规定来看,则是指包括“工作的物质要求与进行或监督工作的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机器、设备、工作时间、工作组织和工作过程对工人身心能力的适应”的“主要行为领域”所产生的安全健康问题。
并特别指出:“与工作有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与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我国关于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立法,从上世纪50年代起,先后制定并实施了《矿山安全法》《工会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同时国务院及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地方政府还颁布了大量行政法规与规章,具体规定了劳动安全权利保护的内容和实施程序,已基本形成了一个包括宪法在内的多层次立法相结合的法律体系。
此外,国家还先后制定了100多项劳动安全健康国家标准。 对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基本服务,特别是职业卫生,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之中: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其中,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
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国家规定”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
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8项权利: 知情权: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培训权: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知识,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拒绝冒险权:劳动者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
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设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检举、控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用人单位若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 特殊保障权: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应有配套。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HSMS)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国际上兴起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它与ISO9000和ISO14000等标准规定的管理体系一并被称为后工业划时代的管理方法。
OHSMS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随着企业规模扩大和生产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经营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提高自己的社会形象和控制职业伤害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一些企业开始建立自律性的职业安全管理制度并逐步形成李比较完善的体系。OHSMS产生的另一个原因是世界经济化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WTO的最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其中包含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但作为社会发展重要标志之一的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却远远滞后于经济建设的步伐。
为了尽快提高我国生产安全水平,保障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贸易发展,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参照OHSAS18001和OHSAS18002,制定国家标准GB/T28001。 企业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作用意义在于:为企业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提供了一个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有助于推动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由被动强制行为变为自动自愿;有助于消除贸易壁垒;会对企业产生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效益;将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品质。
第一章: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卫生管理 一、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由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
日常工作由安全主任协调落实。 二、公司每年实行职业安全健康年检制,检测单位为市职业安全劳动卫生督测所或有资质的劳动职业卫生检测站。
三、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其劳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工程劳动职业卫生部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需经卫生职业部门签字同意、才能审查、验收。
四、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岗位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卫生责任制。建立检查制度,定期分析生产环境提出改善措施。
五、及时采取防尘措施,尽量避免粉尘污染,减少员工接尘的时间,定期对接触有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体检。 六、发生急性中毒事件时,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向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卫生部门和市(区)安监部门、市(区)建设部门报告。
七、制订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报告制度,并要求严格执行。 八、如发生职业病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要求,对职业病者进行治疗;依据治疗部门所开具的医疗证明,对需要疗养或调离原工作岗位的,视病情轻重予以处理。
九、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广东省规定的职业健康卫生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执行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健康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卫生防护 一、有毒有害产生场所应设有职业安全健康卫生防护装置。由生产过程、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影响劳动者健康安全的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其他职业危害有害因素。
、如工作场地降温,工作间密封防尘噪声防护等。 二、防护设备、防护措施应和生产设备同步进行。
三、防护设施装置完好率在95%以上。 四、每年接受市职业安全健康、安全劳动卫生督测所的检测或有资质的劳动卫生检测站检测,并建立职业健康卫生档案。
五、检测结果必须在国家允许标准规定值的范围内,并在检测点设置标志牌。 六、建立劳保用品发放、使用制度;以及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卫生知识的培训教育制度。
定期对员工进行教育。 第三章生产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卫生监测 一、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劳动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一般卫生条件和卫生技术不良有关的有毒有害因素应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健康标准。
二、有毒有害作业点进行监控,其监控率不少于95%,工作时间或工作次数,监控在正常的工作范围内。 三、粉尘或物理因素监控合格率应有90%以上。
四、粉尘作业岗位按国家标准程度进行分级,不允许存在二级危害,更不能有三级、四级危害因素的存在。 五、如发现有毒、有害因素超标,应及时进行治理整顿,降低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使之符合国家允许的标准以下。
六、电焊作业中产生电焊弧光,在电焊作业和气焊作业中,必须使用特制的防护眼镜片的面罩,并且穿好工作服、戴好防护手套和高温工作鞋等。 七、噪声作业岗位按国家标准进行监控,消除和减弱生产中噪声源,控制噪声的传播,加强个人的防护,使之符合国家允许的标准以下。
第四章:职业危害培训教育 新员工上岗前要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培训教育,在岗期间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培训教育。 一、培训教育内容: ⑴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卫生知识。
⑵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⑶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⑷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五章:员工健康监护 一、员工进公司(厂)工作前要进行就业前体检,体检合格才能进入公司(企业)工作。
对在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工作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无毒害作业岗位和办公室后勤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体检,并建立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档案。 二、一年一次者,体检率应在90%以上,两年一次者的体检率应在85%以上。
三、规定组织职业病者,可疑职业病者进行复查、治疗或安排其到恰当的工作岗位工作。 四、在职业性体检中,发现职业性重监护人员,须及时到专科医院就疹。
五、在每年的五月份到十月份制订防暑降温措施,发放清凉饮料费。食堂增加凉茶、汤水供应。
六、公司安技部门制订职业防治技术措施,防止各类卫生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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