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04条,这部法律的出台不仅规范了现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同时又根据现今社会日益暴露出的食品安全隐患制定了相关的防范机制,因此从各个角度来说,这部法律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内都是一座发展与完善的“里程碑”。
接下来,笔者简要列举几点这部法律中的亮点制度,以引起大家的关注。 一、食品安全法理顺监管体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食品安全法监管体制的理顺是食品安全立法最重要的使命之一。
我国的监管模式原来是食品卫生部门一家负责,但由于担子重,链条多,反而造成食品行业多部门监管的现状。监管部门多但是没有明确分工,必然导致有些领域的监管漏洞,影响监管力度。
针对这种局面,食品安全法第4条首先明确了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了分段监管体制。即由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
同时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还规定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这样的监管分配制度,明确了分工,在增强了监管力度的同时也提高了监管效率。
二、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并统一了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11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这种监测制度的建立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同时也是为食品安全法第13条中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提供信息及数据参考。
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这样层层规范下来,使得对食品安全做出的判断更具有科学性,才可以争取做到从源头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同时食品安全法又将食品安全标准单列一章,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这样就能使原来的标准相互协调一致,不重复、不冲突,也不留空白,统一整合为一个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同时本条的第二款又作出规定,“在这个新标准统一发布之前执行原有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使得目前我国的食品行业监管更具规范性与操作性,避免了因规范不一、标准不均衡所导致的监管漏洞及食品安全隐患的发生。 三、《食品安全法》的责任构成扩大、处罚力度加大 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主要体现在: 1、对食品添加剂的严格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45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进行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对食品添加剂的严格控制,“三鹿”奶粉事件是导火线。
2、将保健食品纳入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这是针对我国部分企业擅自生产保健食品,有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功能、误导公众,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因此在食品安全法第51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同时在51条第二款又明确规定了保健食品必须遵守的标准。这样同普通食品相比,保健食品增强了一道监管的门槛,表明了我国对保健品行业安全的重视。
3、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首次把对问题食品的召回列为强制性规定,可以尽量减少问题食品在市场上的流通量,将危害降到最低。 4、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将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54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定加大了名人代言食品的风险,因此在名人代言一种食品前肯定需要进行相关质量及资格的考究,这样无形中给食品防护又增添了一层保护层,也防止因为某些名人的疏忽而使虚假食品广告的影响力扩大,造成更坏的损害后果。
5、取消食品“免检制度”不留监管空白。食品安全法第60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并要求相关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6、食品安全法第84条、第85条、第86条规定了对各种违法经营的处罚为货款的五到十倍。第87、88条规定属于工作疏忽,而非有意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则罚款要轻一些。
这种规定将故意和过失区分开来,在既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不对问题企业“一刀切”,做到处罚同责任相对等。这样规定才能在对企业产生威慑力的情况下,又体现公平原则。
7、坚持民事赔偿优先这一重要的法律原则。食品安全法97条明确规定,非法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现在的食品企业如果出现了问题,对它可能有民事的制裁,有行政的制裁,也许还有刑事的制裁,这样也许在承担了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以外,就没有民事赔偿能力了,所以在企业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民事赔偿要首先获得满足,这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卫生”变成“安全”
在立法过程中曾经出现的关于法律名称的争论——是叫食品卫生法,还是叫食品安全法,绝不是简单的概念问题,而是表现出了立法理念的变化。将原来的修改食品卫生法转变、升华为制定食品安全法,超越了原来停留在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发生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进行规定,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相比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作出全面规定,在一个更为科学的体系下,用食品安全标准来统筹食品相关标准,避免目前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营养标准之间交叉与重复的局面。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本法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可以从正反两方面理解:从正面来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企业追求利润无可厚非,但前提是一定要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食品企业应该提供安全、丰富、优质的产品,以保障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增进社会的福利,这样才称得上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还要尊重消费者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接受广泛的社会禁毒,即新闻、媒体等的舆论监督和其他组织、个人的监督等。从反面来说,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并对受害者承担起损害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媒体对这部法律做了大量深度解读,然而,这些解读大多是从立法、执法和食品工业领域切入的,许多餐饮企业的从业人员对自己应该如何理解和贯彻这部法律,仍存在很多疑问。
为此,中国饭店协会组织专业人员对餐饮行业如何实施《食品安全法》,进行了详细解读,请餐饮企业予以关注。一、关于原料采购这部法律相比以前的食品卫生法,管辖范围大大扩展,实行了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管理。
这就要求餐饮企业的管理者,把眼光拓宽,只考虑练好内功不行了,还要练就一双慧眼,选购原材料时,严格把住质量关,决不使用劣质的、过期的、污染的、有害的食材,多用有机的、绿色的食材。有的人可能会说,我们是小企业,不可能配备一整套食品安全检测设备,怎么能知道原料内部是不是存在问题。
这种托词是不负责任的。作为餐饮企业的负责人,应该高度关心与自己企业出品相关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原料采购。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现在已经要求上市食品必须经过“QS”质量安全验证。你采购原料,首先就要看有没有QS验证标志。
在采购初级原料和大宗农副产品时,要对原料的产地、生产环境进行考察了解,避免上当受骗,千万不能为省钱,购进那些来路不明的食材。二、关于食用珍稀野生动植物现在餐饮企业和消费者有一个误区,认为野生的食材必然好于种植的或家养的。
其实野生与安全之间不能划等号。除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野生动植物不一定安全。
因为,野外生态环境是很恶劣的,许多动植物都有病害侵犯,由于野外生存密度低,传染系数小,不容易引起关注,一旦进入高度密集的人类社会,其传染的速度就会大大提高。禽流感就是这样,每次发生都与野鸟的传播有关系,我们不可以对此无动于衷了。
在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实施的今天,我们再次呼吁餐饮企业关注食品安全,不要食用珍稀野生动植物。三、关于食用添加剂我们不反对食用添加剂,但用的时候应该有一个标准,有一个风险评估,这个在食品安全法里都有相应的规范。
我们呼吁所有厨师:使用添加剂时,多使用天然的调味、调香、调色的材料,尽量少用化学食用添加剂,坚决不用非食用、有害的添加剂。餐饮企业的出品,应该充分发挥食材天然的本色、本味、本质,不能为眼前利益,舍本求末,为了省时、省力、节省费用,做出损害顾客利益,损害企业形象,损害行业信誉的事情。
过去,出现这类事故,人们只能用道德的标准进行谴责,现在,有了食品安全法的规范,再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了。四、关于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生产场所、经营设备、设施、规章制度、工艺流程、餐具、饮具、容器、贮存、运输、包装,以及生产经营人员的个人卫生,所使用的饮用水、洗涤剂、消毒剂等等,都有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比原来的食品卫生法要更加严格、完善。对于中小餐饮企业来说,生产加工场所,也就是后厨的设计、布局、管理,经常是被人诟病的话题,有的甚至贴出“生产重地,谢绝参观”的字样。
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再也不能对这个领域讳莫如深了。为此我们强烈呼吁:储存原材料时,要严格温度、湿度、时间的控制,按照食材的性质,分区、分位、隔离存放,保障食材在存储期间的安全;烹调加工时,严格执行厨房、设备、工具、餐具和自身的卫生标准,常清洁、常消毒,保障在各个环节无污染,同时杜绝交叉污染。
我们希望,餐饮企业都能实现厨房设备的现代化、数字化、智能化,厨房布局合理,生产环境安全卫生,厨师们摆脱烟熏火燎、夜宿餐桌的恶劣劳动环境,摆脱挥汗如雨、艰辛繁琐的体力劳动。这既是对员工健康负责,也是对出品质量的保障,更是我们的社会责任的体现。
五、关于食品生产制度建设在谈到食品生产制度的建设时,我们要提醒每个餐饮企业的从业人员,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范,及时修订我们的各项制度,不要与法律相抵触。比如,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采购,规定要建立索证制度,也就是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保存期限还不得少于二年。
据悉,这类规范在许多企业都是空白,如果有制度,资料保存期也没有这么长。这些都要及时调整。
六、关于设计菜品现在人们都注重健康饮食,有的餐饮企业根据顾客的需求,推出了一些药膳合一的菜品,也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不过这里要注意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这类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问题就在于,现在还没有公布此类目录,即使规定了,也要有数量的限制。
在这里,我们呼吁每个餐饮企业,在设计菜品时,运用现代营养知识和传统膳食平衡理论,根据季节变化等因素,合理搭配主辅料,设计出符合营养健康的产品。七、关于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我们可以理解为,你既然要开办餐饮企业,就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保证消费者。
《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将同时废止。
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虽然只有两字之差,内涵却相差巨大。“食品安全”,不仅包括原“食品卫生”所要求的“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等内容,同时更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慢性和潜在性的危害”。
这就意味着,我们对食品监管的要求,已经超越了那种打击假冒伪劣、杜绝过期变质等最为原始而低级的层面,而上升到基于精确而严格的元素含量、生产环境等细致指标基础上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时代。与此同时,消费者“表达不满的标准”,也不再是食品是否是真的、有无过期、能否吃死人等粗劣要素,而是营养元素含量是否达标、包装是否合乎标准、是否存在有害细菌、重金属是否超标等严苛要素。
毋庸讳言,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不仅是要使用严格的标准和严厉的惩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规范和震慑;更是要使用完善的执法程序和强大的问责力度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更高要求。所以说,《食品安全法》对于社会公众的重大价值,不仅在于纸上的文本完善价值本身,更在于法律的实际贯彻落实。
我们期待,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不是法律称谓的普通改变,而是食品安全监管品质的根本改观。
下面的是专家解读,你可以参考看看。甘肃省食药监局举行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解读新闻座谈会,权威解读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体现出十大亮点。
1.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同时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农业行政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寻、质量可控。
2.保健食品不得宣传当药吃:加强特定标识监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标签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3.网络食品实名登记,出问题网站赔偿损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4.婴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5.处罚起点由过去的2000元提升到5万元:全面加大处罚力度,大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起点由过去的2000元提升到5万元,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起点为10万元。
6.实行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7.发现问题应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药监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8.销售者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9.禁止将剧毒、高毒用于农作物: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10.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有8个行政法规,57条部门规章. 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全国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
(农业部门牵头)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对食品企业和小作坊依法进行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
到今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的问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
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
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卫生部门牵头)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
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加强普通药品监管和特殊药品监控;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媒体对这部法律做了大量深度解读,然而,这些解读大多是从立法、执法和食品工业领域切入的,许多餐饮企业的从业人员对自己应该如何理解和贯彻这部法律,仍存在很多疑问。
为此,中国饭店协会组织专业人员对餐饮行业如何实施《食品安全法》,进行了详细解读,请餐饮企业予以关注。一、关于原料采购这部法律相比以前的食品卫生法,管辖范围大大扩展,实行了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管理。
这就要求餐饮企业的管理者,把眼光拓宽,只考虑练好内功不行了,还要练就一双慧眼,选购原材料时,严格把住质量关,决不使用劣质的、过期的、污染的、有害的食材,多用有机的、绿色的食材。有的人可能会说,我们是小企业,不可能配备一整套食品安全检测设备,怎么能知道原料内部是不是存在问题。
这种托词是不负责任的。作为餐饮企业的负责人,应该高度关心与自己企业出品相关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原料采购。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现在已经要求上市食品必须经过“QS”质量安全验证。你采购原料,首先就要看有没有QS验证标志。
在采购初级原料和大宗农副产品时,要对原料的产地、生产环境进行考察了解,避免上当受骗,千万不能为省钱,购进那些来路不明的食材。二、关于食用珍稀野生动植物现在餐饮企业和消费者有一个误区,认为野生的食材必然好于种植的或家养的。
其实野生与安全之间不能划等号。除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野生动植物不一定安全。
因为,野外生态环境是很恶劣的,许多动植物都有病害侵犯,由于野外生存密度低,传染系数小,不容易引起关注,一旦进入高度密集的人类社会,其传染的速度就会大大提高。禽流感就是这样,每次发生都与野鸟的传播有关系,我们不可以对此无动于衷了。
在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实施的今天,我们再次呼吁餐饮企业关注食品安全,不要食用珍稀野生动植物。三、关于食用添加剂我们不反对食用添加剂,但用的时候应该有一个标准,有一个风险评估,这个在食品安全法里都有相应的规范。
我们呼吁所有厨师:使用添加剂时,多使用天然的调味、调香、调色的材料,尽量少用化学食用添加剂,坚决不用非食用、有害的添加剂。餐饮企业的出品,应该充分发挥食材天然的本色、本味、本质,不能为眼前利益,舍本求末,为了省时、省力、节省费用,做出损害顾客利益,损害企业形象,损害行业信誉的事情。
过去,出现这类事故,人们只能用道德的标准进行谴责,现在,有了食品安全法的规范,再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了。四、关于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生产场所、经营设备、设施、规章制度、工艺流程、餐具、饮具、容器、贮存、运输、包装,以及生产经营人员的个人卫生,所使用的饮用水、洗涤剂、消毒剂等等,都有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比原来的食品卫生法要更加严格、完善。对于中小餐饮企业来说,生产加工场所,也就是后厨的设计、布局、管理,经常是被人诟病的话题,有的甚至贴出“生产重地,谢绝参观”的字样。
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再也不能对这个领域讳莫如深了。为此我们强烈呼吁:储存原材料时,要严格温度、湿度、时间的控制,按照食材的性质,分区、分位、隔离存放,保障食材在存储期间的安全;烹调加工时,严格执行厨房、设备、工具、餐具和自身的卫生标准,常清洁、常消毒,保障在各个环节无污染,同时杜绝交叉污染。
我们希望,餐饮企业都能实现厨房设备的现代化、数字化、智能化,厨房布局合理,生产环境安全卫生,厨师们摆脱烟熏火燎、夜宿餐桌的恶劣劳动环境,摆脱挥汗如雨、艰辛繁琐的体力劳动。这既是对员工健康负责,也是对出品质量的保障,更是我们的社会责任的体现。
五、关于食品生产制度建设在谈到食品生产制度的建设时,我们要提醒每个餐饮企业的从业人员,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范,及时修订我们的各项制度,不要与法律相抵触。比如,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采购,规定要建立索证制度,也就是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保存期限还不得少于二年。
据悉,这类规范在许多企业都是空白,如果有制度,资料保存期也没有这么长。这些都要及时调整。
六、关于设计菜品现在人们都注重健康饮食,有的餐饮企业根据顾客的需求,推出了一些药膳合一的菜品,也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不过这里要注意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这类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问题就在于,现在还没有公布此类目录,即使规定了,也要有数量的限制。
在这里,我们呼吁每个餐饮企业,在设计菜品时,运用现代营养知识和传统膳食平衡理论,根据季节变化等因素,合理搭配主辅料,设计出符合营养健康的产品。七、关于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我们可以理解为,你既然要开办餐饮企业,就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保证消费者。
你好: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系统有序地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原则,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重大事故查处、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发布、标准制定、新产品的许可及检验规范的制定等六项重要使命。陈啸宏特别指出,面对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在完善立法的同时还需加强执法,把监管落到实处。
近期国务院已部署开展为期两年的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系统而有序地整治突出问题并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也分别表示,将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工业行业管理、生产加工和食品进出口环节监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详细内容请这个网址 /newscenter/2009-03/01/content_10923017.htm。
您好:
食品安全法主要包含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的内容。食品安全法一共十章,分别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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