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 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 职责 3.1 管理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3.2 管理部负责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情况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3 管理部负责配合企业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厂内员工进行危害告之教育。 3.4 公司设立24小时报警、咨询电话。
3.5 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之,对使用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 控制程序 4.1 生产和使用 4.1.1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4.1.2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4.2 安全技术措施 4.2.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2.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 个人防护措施 4.3.1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2 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3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3.4 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5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6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7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4.8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
4.10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4.11 凡用于生产的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4.12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13 装卸运输 4.13.1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4.13.2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4.13.3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洗,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4.13.4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操作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害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4.13.5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4.13.6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
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4.13.7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4.13.8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1.总则 1.1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贮存、生产和使用过 程中发生火灾、爆炸及毒害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范围和分类 2.1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燃 烧、爆炸和导致人身中毒或伤害事故,并使财产受到毁坏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化学危险物品。 2.2有些物品虽不属于危险物品,但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也应加强管理。
2.3化学危险物品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分为: 2.3.1爆炸品 2.3.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2.3.3易燃液体 2.3.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2.3.5毒害品和腐蚀品及感染性物品 2.4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3.生产和使用 3.1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和生产过程中的 火灾危害及毒害程度,设置相应的排风、通风、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泄压、降温、防潮、避雷、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隔离操作和自动报警等安全设施。
3.2生产车间存放的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 存放量。原料和成品应经化验,以免因成分不符标准或发生事故。
3.3剧毒物品生产和使用场所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和器具(如酸、碱作业岗位要戴眼镜、处理问题时必须戴面罩)。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得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应备有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甘草含剂等)以备应急抢救之用,工作结束后应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3.4包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印贴专用的标志和物品名称。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性质(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贮运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3.5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其电气、动力设备、照明装置、仪表和开关等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国家颁发的《爆炸危险物品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规定,分别采用防爆或隔离措施。
3.6输送液体物品,应采取防止泄露、消除静电的措施,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3.7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加热,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若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或照明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离措施。
3.8凡用于生产的煤气、有毒、有害气体蒸汽、水等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3.9化学危险品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处理。 3.10严禁用一级易燃液体洗刷机器设备、车辆部件和工作服等。
3.11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检修,要求严格按公司《动火管理制度》和《安全检修制度》规定执行。 4.贮存和保管 4.1贮存量较大的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4.2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化学危险物品,不同品种要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 4.3对化学试剂危险物品库要安排的货位,避免混存。
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贮存在同一库内。 4.3.1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4.3.2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4.4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爆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及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场地贮存。
4.5化学危险物品仓库与生产、生活区有适当的距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 4.6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公司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由本单位发给安全作业证方能上岗操作。
4.7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要选配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 4.8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出入库发放制度: 4.8.1 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均应按合同或入库单、请检单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a. 商品数量; b. 包装; c. 危险标志; d. 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4.8.2 化学危险品出库前均应按合同或领料单进行检查核对,核对内容包括: a. 商品数量; b. 包装; c. 危险标志; 4.8.3 进入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4.8.4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4.8.5 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8.6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严格执行。 4.8.7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8.8 为防止发料差错,对剧毒物品、易制毒品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