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小知识 1、安全横过道路 上学、放学和外出活动,我们几乎天天要在道路上行走。
走路要保证安全,这里面的学问可多着呢!有不少行人,因为没有掌握好安全横过道路的要领,结果丧身与汽车轮子底下。 横过道路时,要选择有人行横道的地方。
这是行人享有“先行权”的安全地带。在这个地带,机动车的行驶速度一般都要减慢,驾驶员也比较注意行人的动态。
在没划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横过道路,要特别注意避让来往的车辆。避让车辆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左边是否有来车,没有来车才走入车行道;再看右边是否有来车,没有来车时就可以安全横过道路了。
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随便乱穿,或者在汽车已经临近时急匆匆过道路,都是十分危险的举动。 2、乘车 乘坐公共车辆,应该遵守公共秩序,讲究社会公德,注意交通安全。
候车时,应依次排队,站在道路边或站台上等候,不应拥挤在车行道上,更不准站在道路中间拦车。上车时,应等汽车靠站停稳,先让车上的乘客下完车,再按次序上车,不能争先恐后。
上车后,应主动买票,主动让座给老人、病人、残疾人、孕妇或怀抱婴儿的乘客。车辆行驶时,要拉住扶手,头、手不能伸出车窗外,以免被来往车辆碰擦。
下车时,要依次而行,不要硬推硬挤。下车后,应随即走上人行道。
需要横过车行道的,应从人行道内通过;千万不能在车前车尾急穿,这样很不安全。 3、道路不是游戏场 道路是为了交通的便利而建造的。
道路上车辆川流不息。交通十分繁忙,如果我们随意地在道路上玩耍、游戏、追逐,把它当作“游戏场”,放学以后在道路拉开“场子”踢足球、打羽毛球,既妨碍车辆的通行又会被车辆撞伤,是不允许的。
在人行道上跳“橡皮筋”、跳绳、踢毽子,会给行人的通行带来困难,是妨碍交通的。在道路上追追打打,车前车后乱穿,甚至相互扔石子,这就更容易出事故了,另外一些同学,因为不懂得在道路上玩耍的危害性,甚至在道路中间拦车、追车、扒车和向汽车投掷石块,以此为乐,这是最最危险的举动,一旦被车撞倒,后果不堪设想。
道路不是游戏场所,不能在道路上玩耍。我们要互相提醒,大胆劝阻,当一名维护交通安全的“宣传员”。
4、避让转弯车辆 当汽车的方向灯一闪一闪时,告戒人们,汽车要转弯了。我们应该注意避让转弯车辆。
现代汽车的转向,都是依靠前轮来转向的。随着前轮的转动,汽车车身也逐渐改变方向。
汽车转弯时所占用的空间往往大于车辆固有的宽度。前轮行驶的轨迹不与后轮的轨迹重合,也就是说,前后两只轮子不会走在同一条弧线上,而是有一定距离差别的。
这就是汽车转弯的“内轮差”。由于这种“内轮差”,使汽车转弯时,前轮可以通过道路的某一物体,而后轮却不能通过。
懂得了汽车转弯的基本原理后,我们在道路上碰见转弯的车辆时,不能靠车辆太近,不要以为汽车的车头可以过去,就没有事情了。其实如果你离转弯汽车太靠近,就很可能被车尾撞倒。
5、骑自行车常识 我国十世界上拥有自行车最多的国家,十世界公认的“自行车王国”。 自行车轻巧灵活,车速自便,维修简单,并且不使用燃料,无废气污染,无噪声,因此特别受人青睐。
但是,自行车靠骑车人用双脚踩动踏板,由链条来带动后轮向前滚动,在行进时要用双手握住车把来掌握重心,控制方向。所以稳定性差,安全性差。
一碰即倒,一倒人就伤。 从保证交通安全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文规定,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
而当你已经达到法定的骑车年龄,准备骑车时,则必须认真地学一学有关骑自行车的规定,要掌握骑自行车的基本要领。 自行车首先应该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牌、证齐全。
出发之前,应该先检查一下铃、锁、刹车、车轮、踏脚、链条、撑脚、坐垫等是否完好有效。 学骑自行车时,应选择人车稀少的道路或广场、操场。
禁止在交通繁忙地段学骑自行车。 当你已经掌握骑车技术,可以单独骑车时,你还应该掌握一下几条骑车规范: 一是,在非机动车车道内顺序行驶,严禁驶入机动车道。
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尽量靠右边行驶,不能骑车在道路中间,不要数车并行,逆向行驶。 二是,骑车至路口,应主动地让机动车先行。
遇红灯停止信号时,应停在停止线或人行横道线以内。严禁用推行或绕行的方法闯越红灯。
三是,骑车转变时,要伸手示意。左转弯时伸出左手示意;同时要选择前后暂无来往车辆时转弯,切不可在机动车驶近时急转猛拐,争道抢行;也不要弯小转。
四是,自行车在道路上停放,应按交通标志指定的地点和范围有秩序地停放;在不设置交通标志的支路上停放也不要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 五是,骑自行车载物,长度不能超过车身,宽度不能超出车把宽度,高度不能超过骑车人的双肩。
骑自行车在市区道路上不准带人。 六是,骑自行车不准在道路上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扶身并行。
七是,不准一手扶把,一手撑伞骑车。撑伞时,要下车推行。
骑自行车的安全问题是个大问题,在各类交通事故种,自行车事故要占总事故的一半以上。自行车给人们的交通带来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需要多方面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中,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包括公民道路交通安全基本知识和公民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意识两个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通过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使广大公民掌握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保护自身切身利益的重要性,就能够提高公民自我保护能力,增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种长期的宣传教育和公民个人的自我培养过程,必然能够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守法意识,不断提高公民的基本素质,进而有利于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第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积极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通过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自觉性,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加强道路交通法的宣传工作,采用各种有效的方式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另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各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本身,就是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对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注意结合执法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融入到其日常工作当中,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三,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需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形成合力。除了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必要的宣传教育以外,各个单位经常对自己所属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也是非常必要的。实践证明,这种教育也是非常有效的。单位对自己所属人员的教育,根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位对自己所属的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一种是对本单位其他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具有较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是否能够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仅关系到其本人的生命健康,而且关系到道路上的其他车辆、人员的安全,也关系到单位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因此,各个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对其所属的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通过学习,可以掌握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其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时的自我保护能力;二是有利于使其从小就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将来成长为一名具有较高素质的公民。只有广大公民普遍养成良好的遵纪守法习惯,才能够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从而最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这里的教育行政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在内。这里的学校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大学以及各类学校。
第五,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也要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新闻、出版等传播媒体应当通过制作、出版、播放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节目,向广大道路交通活动参与者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使人们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内容,掌握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报道交通事故的情况,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引以为鉴;引导人们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的管理,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
…………北航的题?这个去问法(学)院的人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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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十七条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二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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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建议你参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手册》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守则》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通过专题讲座、汇报课、座谈会等形式,充实法规知识,提高认识;另外,根据社会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向家长及时宣讲交通法规和学校的要求,提醒家长为了孩子不仅自己须遵守交通法规,还要督促孩子注意安全。
家长也根据学校要求,主动不进校门接送孩子,接送车辆和人员都在规定的黄线以外,保证学生队伍畅通无阻。除此之外,家长以主人翁的态度,经常向学校提建议,共同搞好交通安全教育。
学校在每年新生入学后和寒、暑假前,要对学生普遍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交通安全宣传和交通事故预防教育,防患于未然。 学校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春、秋游及其他集体活动时,要采取乘车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严禁前往不能确保交通安全的旅游景点游览,不得使用货运车辆运送学生,车辆乘员不能超过车辆行驶证上的核载人数。
学生集体外出应尽可能使用国有或专业运输单位提供的车辆;山区、边远地区无国有或专业运输单位,学校需租用个体营运的车辆时,事前必须报经公安机关对车辆进行检验。公安机关要切实做好运送中小学生集体活动车辆的安全检查,严格把好车辆检测关,并督促车辆单位或车主认真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防止“病”车上路;还须确认驾驶员的准驾资格,并对驾车司机进行必要的交通安全教育,杜绝非司机或有不安全驾驶经历的司机驾车。
各级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治理学校周边道路,确保良好交通环境,确保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取缔 在中小学校门附近道路上违章停车、摆摊设点以及其他障碍中小学生上下学的违章占道行为;进一步完善学校附近道路上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在上下学前后半个小时内,有重点地安排民警在校门附近维持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对不按规定避让中小学生横过车行道的机动车驾驶员要依法从严处罚。
三、实践与思考 1、我们认为“交通安全教育”要以学生为本,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让学生从学法、知法、守法到讲法,自觉维护交通法规,成为社会的好公民。 2、“交通安全教育”要作为学校教育的一项常规教育来抓,必须持之以恒,坚持数年,才有成效;否则前功尽弃,一事无成。
3、以少先队活动为载体,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交通安全教育”不能搞形式化,搞说教,要根植于全校师生的日常行为之中,要落实在课堂教学之中。
5、“交通安全教育”要以一套适合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的教材为主,以其它学科为辅。 6、“交通安全教育”需要全社会关心支持,特别是家长们的支持和配合,为学生守法、执法提供广宽的空间。
7、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责成一名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切实加强领导。要经常认真分析本地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的现状、隐患和原因,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防范事故苗子。
“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交通安全教育在学校、家长及公安等部门的重视之下,定会得到真正的落实,学生的交通安全定会得到保障,从而保证了学生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天津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也叫天津科技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他是属于成人教育,细分为成人教育和夜大两个部分。主要专业有造纸、生物化工、计算机应用、印刷包装等专业。
你想学计算机这个学校应该说一般,既是上成人教育的学校建议你还是上更有名的学校比如南开、天津大学等也有此专业吧 成人教育学院 参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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