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 条规定是什么? 答: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贝,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是哪年哪月哪日颁布施行的? 答:2001 年4 月21 日。 3、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发生哪些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责? 答: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责:(1)特大火灾事故;(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7)其它特大安全事故。
4、省政府第66 号令规定: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什么职责? 答: (1)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2)实行安全日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 (3)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 ;(4)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急处理预案须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级政府备案。
(5)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朴类重大安全小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排除前或者排除巾,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法律、法规的查处机关另有规定,依照规定。
(6)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组织救助和善后处理工作。同时迅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是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所必备的基础知识。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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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1、安全泛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和不出事故的状态。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是指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设施或财产损失的状况。也就是指人员不受伤害、物不受损失。要保证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作业安全就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杜绝违章行为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2、事故就是造成死亡、疾病、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就是以人为主体与能量系统关联中突发的与人的期望和意志相反的事件也就是说事故就是意外的变故或灾祸。
3、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4、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5、危害辨识就是指识别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6、危险源就是危险的根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失事故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危险源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危险源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如电能、有毒化学物质等。第二类危险源是指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实效故障的各种因素。主要包括物的故障人为失误和环境破坏因素。
7、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指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祸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作业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
安全监督“六查”::(1)查思想;(2)查制度;(3)查措施;(4)查隐患;(5)查整改;(6)查效果。
安全管理与行业管理“七挂钩”::(1)安全管理与核发审验水陆运输经营许可证;(2)与评审客货运输企业资质等级;(3)与核发审验水陆运输证;(4)与审批新增营运车(船);(5)与审验水陆运输线路:(6)与核发审验驾驶员准驾证(船员适任证书);(7)与评审车站等级挂钩简称"七挂钩"制度。 五不出站制度::(1)行驶证、驾驶证、准驾证、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超长客运派车通知单不全或不合规定不出站(2)车站对报班客车的制动、灯光、转向、雨刮器、传动系统现场例检不合格不出站;(3)酒后驾车或超长夜班客车驾驶员不足两人的不出站;(4)车辆超高、超载不出站;(5)气候恶劣不宜行车不出站; 何为“三品”::易爆、易燃、易腐蚀危险品。
把好“五关”::(1)运输市场准入关;(2)驾驶员资质审查关;(3)车辆检验关;(4)车站"五不出站关";(5)车站"三品"检查关。 何为“反三违”::(1)反违章操作;(2)反违章指挥;(3)违反劳动纪律。
安全考核“五项指标”::(1)道路运输事故率;(2)死亡率;(3)受伤率;(4)经济损失率;(5)道路源头死亡率。 “三无”船舶::(1)无船名船号;(2)无船舶证书;(3)无船籍港。
企业安全工作“五落实”::(1)机构;(2)人员;(3)职责;(4)经费;(5)装备。 “五不出港”::(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港航规章的不出航;(2)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的不出航;(3)发生交通事故后手续未清不出航;(4)未向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的不出航;(5)有妨碍交通安全的情况不出航。
反“三超”::超速、超载、超时疲劳驾驶。 “三不伤害”::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三单一证”::报修单、过程检查单、竣工单、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 “五检查”::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二、检查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三、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检查,要重点抓住"五不出站"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三品"检查情况和防范火灾情况,对上述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客运站,运管部门要派人蹲点,督促整改;四、对营运车辆的安全检查,重点要检查车辆技术状况是否完好,是否建立了完整的车辆技术档案,是否坚持了车辆例保制度,对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车辆要坚决停运;五、要严格准驾资格认证和准驾证的发放,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要对企业在岗人员的准驾资格进行一次清查,要坚决贯彻省府关于驾驶不足3年,安全行车不足5万公里不得开客车的要求,重新审查准驾资格。
“五集中”::"车籍、户籍、驾驶证籍、准驾证籍、保险证卡"由企业集中管理。 “五统一”::统一劳动人事管理、统一生产指挥调度、统一车辆技术维修管理、统一安全统筹保险管理、统一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质量管理。
“五相符”::服务单位、道路运输证、线路牌、车门徽、从业资格证相符。 客运车辆“五定”安全管理::定线路、定车辆、定驾驶员、定车辆维修检查负责人和定运行安全监督责任人。
我国的交通安全管理体制::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三抓一突出”::抓基础、抓源头、抓落实、突出重点。
安全监督“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新改扩建项目与主体工程必须做到“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 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直接责任者的行为有直接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指到立案时为止的实际损失数额。
安全管理十项制度::安全工作职责;安全活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针对职业安全卫生组织机构,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及响应,培训制度,其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投入,职业健康管理等提出的措施。
常用的安全管理措施有: 1)建立或完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4)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5)加强安全生产检查 6)编制或完善应急预案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 重点掌握: 针对事故/隐患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整改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防火防爆、电气、机械、特种设备、职业危害等)。
2.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机构、规章制度、责任制、安全投入、教育和培训、安全检查、应急预案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6号令《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林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五条 冶金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条 冶金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冶金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 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冶金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冶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
第十条 冶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三同时”)。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应当包括有关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
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第十六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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