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观是对国家安全及国家安全相关问题的历史、现状、发展、规律、本质等等的认知、评价和预期,包括事实认知、价值评价和主观预期三方面内容。
首先,国家安全观是对客观的国家安全状态的反映。国家安全观所反映的客观对象,既包括国家安全的一般客体,如普遍化的国家、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环境、国家安全体制、国家安全活动等,也包括特定历史条件和地域环境中的国家安全的具体客体,如具体化的国家(如当代的美国、中国、俄罗斯等)、具体化的国家安全状态(如当代中国的国家安全)、具体化的国家安全体制(如当前美国的国家安全体制)等;既包括对国家安全对象的综合性反映,例如从整体上认知国家安全状态,也包括对国家安全对象某些或某个方面的部分性反映,例如对国家文化安全的认识。由于国家安全对象或客体的多样性、层次性、复杂性、综合性等,不同的国家安全观因而具有不同的形式、不同的层次、不同的内容。
其次,国家安全观包括主体对国家安全客观现实的价值评价。人们在反映任何客观对象时,都不仅是要认知客观对象的本来面目,而且还同时伴随着对客观现实的价值评价。任何主体在形成国家安全观时,都不仅包括了对客观的国家安全现实的真理性认知,而且还包括了基于自身利益的对国家安全客观状况的价值性评价。这种基于利益的具有主观倾向性的价值判断必然影响到主体对国家安全客观现实的真理性认知,使主体在事实上都戴上了或深或浅的有色眼镜,并且自觉不自觉地必然通过这种有色眼镜来过滤客观的国家安全现实。
最后,国家安全观还包括主体对国家安全状态发展的预测和期望。国家安全观在反映国家安全客观现实并对其做出价值评价的同时,还会对国家安全的发展方向、前途、可能出现的问题等等做出预测,并在主观上就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国家安全机制,如何改善国家安全状态,需要进行什么样的国家安全工作等等提出一些想法、观点、意见和建议。这也是国家安全观的重要内容。
从本质上讲,国家安全观是对国家安全现实的反映。国家安全现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现实对象,二是现实环境。现实对象是国家安全观的客体,是国家安全观反映的客观对象;现实环境是指国家安全观形成的各种客观环境和条件,即“社会存在决定意识”这一命题中的“社会存在”。这种“社会存在”不是思想的“对象”,而是思想的“背景”、“条件”、“坐标”。
第一,明确保密工作在国家安全中的基础性地位。
国家安全各领域集中了大量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危害重大。保密工作是维护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一环,是国家安全各领域的基础和保障,如果保密工作做不好,国家安全将缺乏必要保障。
当前,国家安全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得到提升,保密工作的重要性相应也要得到提升,有必要对保密工作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基础性地位予以明确,将其置于国家安全战略全局中进行统筹考虑和谋划。第二,确立保密是信息安全中枢的观念。
信息化是保密工作面临的重大挑战,从保密的角度来说,一方面,信息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需要保密;另一方面,信息化就像催化剂,它的快速推进改变了几乎所有领域国家秘密的存在状态及其流转方式,各领域国家秘密的保护都必须适应这种变化。信息安全的前提是定密,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是国家信息资源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因此,保密已成为信息安全的中枢。
第三,探索解决精准定密难题。在维护国家安全上,保密或公开都是手段之一,究竟是“保”还是“放”,取决于哪一种方式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这样定密就成为枢纽。
保密工作的基本问题就是保什么和怎么保,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因此,准确界定国家秘密是什么非常重要。根据保密法,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国家秘密的实质性要素,保密法还列举了七大领域事项。
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在认识上存在的模糊、错位,对国家秘密标准的认识和把握不一,是导致定密不准、定密过滥、低密高定等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了何为国家安全的明确认识,保密工作可以此为依据,对国家秘密事项进行系统梳理和细致分析,从而提出对国家秘密的明确界定,出台统一的国家秘密标准,作为各涉密部门、单位制定保密事项范围的依据。
依据总体国家安全观拓展保密工作领域凡是国家利益延伸到的地方,国家安全都要跟上;凡是国家安全延伸到的地方,保密都要跟上。保密工作需要依据变化了的国家安全观,及时拓展工作领域,对未来发展作出前瞻性、系统性布局。
首先,适应非传统安全威胁日益增加的形势,将保密工作拓展到非传统安全领域。将非传统安全纳入总体国家安全观,意味着对国家安全威胁来源的判断发生重大变化。
保密工作需要适应这种变化,在保护好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传统领域国家秘密安全的同时,将非传统安全领域明确纳入工作考虑,特别是对保密法没有明确界定的金融、粮食、文化和意识形态、民族、宗教、公共安全与社会安定、网络与信息、生态、资源、核、海外利益等领域,将其中泄露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及时确定为国家秘密进行保护。其次,适应综合国力竞争日益加剧的形势,加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当前,综合国力的竞争日益加剧,越来越体现为经济和科技实力的竞争。一方面,我国已经成为资本净输出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启动,表明我国已经由过去被动参与全球化转变为主动推动全球化,这意味着今后我国将更为深入地参与全球经济活动,我国机构、企业、人员等将更为广泛地走出去,意味着重要商业秘密将越来越多地产生在境外;另一方面,在全球产业分工上,我国正快速向产业链的高端迈进,在中高端制造业领域与西方发达国家展开激烈竞争。
在这种形势下,部分商业秘密将越来越多地涉及综合国力竞争,它们与国家秘密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将保密工作扩大到部分商业秘密,尤其是重要金融信息、关键核心技术、重大贸易和工程项目等,对其加大保护力度已经迫在眉睫。
如果这些商业秘密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属于国有机构、企业产生的,就应将其纳入国家秘密范畴进行保护;属于非国有机构、企业产生的,也应出台相应保护措施,而不能任其游离于保密工作之外。最后,适应信息化快速推进的形势,加大对工作秘密的保护力度。
信息化的快速推进不但使信息安全成为保密的一个重要领域,而且大大改变了国家秘密的存在状态和流转方式,也使得传统上“三铁一器”的国家秘密保护方式发生革命性变化。特别是当前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快速应用,使得传统上一般不作为国家秘密进行保护、处于灰色地带的一些工作秘密,其泄露后损害国家安全的风险大大增加。
在这种条件下,特定的工作秘密就存在转化为国家秘密的可能。保密工作需要突破原有藩篱,从维护国家安全的最高目的出发,将工作秘密的保护纳入国家秘密保护的整体框架,作出前瞻性布局,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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